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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父母监护,家庭尽责。落实父母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确保儿童权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共管。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幸福感明显提升,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基础,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后反馈同级民政部门。

  (二)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分季度、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制度。

  3.强化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和兜底救助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

  4.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学生之家,配备必需的电话、电脑、图书和文体器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知识、拓展视野、互通信息的平台。

  5.强化群团、社会组织关爱服务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服务站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依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奠定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__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法律保障。

  (二)发挥阵地作用,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和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学生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阵地作用,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三)积极营造氛围,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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