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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公司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范文

2021年关于公司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和《xx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二)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二、党费交纳标准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列入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费收缴要求
 
  (一)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将党费直接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不得由他人代交,不得由党组织垫交或从工资里扣缴。党费也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党员因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本人按月亲自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的,可仍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三)党费收缴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缴;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缴。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缴党费。
 
  (四)党员在交纳党费时要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收款人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收缴党费情况并盖章。党费证由党员本人负责保管,接转组织关系时要作为交纳党费情况的凭证。
 
  (五)党支部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在党支部收缴党费登记簿上,党支部的收款人要填写收缴党费年份、党员姓名、收缴基数、收缴比例、每月应交党费金额、每月实交党费金额,党员本人要签字。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如发生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双方互相盖章。
 
  在收缴党费存根和收缴党费收据上,收款人要填写党支部(总支)名称、党员人数、实交党费人数、交纳党费金额、上级党组织名称并签字。收缴党费收据要交给党支部(总支)作为凭证,由党支部(总支)装订存档。
 
  四、党费收缴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
 
  2、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并及时收缴党费。
 
  (二)对经济困难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报公司党委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报公司党委批准。
 
  (四)党费收缴工作应存档的相关资料丢失的,要追究负责保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党员要妥善保管《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如果丢失,党组织要对党员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进行补办。
 
  (六)属于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的,均参照xx市委组织部印发的《xx市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党费使用规则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和有困难的党组织倾斜。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自决定。
 
  (五)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党总支、支部不具备设立党费专用账户的资格,党费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代党委统一管理,不向党总支、支部划拨。
 
  (七)各党总支、支部在公司计划以外因开展活动、慰问困难党员等需要使用党费的,需提交书面请示及活动方案,经公司批准后,按公司党费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六、党费报销要求
 
  各党总支、支部垫付使用党费,需要报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票名头
 
  发票中付款单位一栏名头统一为“中国共产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2、报销流程
 
  (1)票据审核——经办人签字——党支部(总支)书记签字——组织部门领导签字——党委副书记签字——党委书记(总经理)签字。
 
  (2)需填报资金审批单,填报流程同上。
 
  3.每年年底各党总支、支部需向公司党委提交财务报表,留手抄账备查。
 
  七、党费管理规定
 
  (一)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党费以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中组部规定不得存入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定期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公司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五)公司党群工作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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