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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共7章48条,包含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3、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

  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5、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基本标准包括

  爱国爱教、管理规范、活动有序,、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教风端正、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等八条。

  6、宗教活动场所

  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固定处所”)两类。

  7、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条件和审批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件是:(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寺观教堂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8、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

  《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主要包括: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举行宗教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

  10、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规定

  第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定

  《条例》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12、宗教财产管理规定

  《条例》 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条例》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3、开展的宗教活动规定

  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主持的宗教活动。一是宗教活动是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二是宗教活动是严格按照各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进行的。

  1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5、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规定

  《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16、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3)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宗教教职人员

  是指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就我国五大宗教而言,主要是指:汉传佛教的沙弥、沙弥尼、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毛拉、海推布;天主教的主教、司铎(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19、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等。

  20、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处罚规定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二、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三、部门法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2、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规定

  《条例》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3、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是关系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做坚定的无神论者,绝不能信仰任何宗教。因而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24、我国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

  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门徒会(在湖北等地又称“旷野窄门”)、全范围教会(又称“哭重生”、“懊悔派”,也称为“重生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25、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一是对社会的态度不同。宗教倡导信徒 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社会和谐。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其本质是反社会的,邪教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二是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固定不变的。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神化自己,对信徒和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三是理论学说不同。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构成了完整的理论学说体系。而邪教则往往盗用其它宗教的经典或教义来伪装自己,甚至鼓动、怂恿信徒采取自杀等极端手段残害生命。在他们的教义中无不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扰乱人心,造成恐慌,骗人入教。四是活动方式不同。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邪教则活动诡秘,较隐蔽。五是立教的目的不同。宗教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人生的超越和表达对人的终极关怀,使人获得一种精神境界上的升华。邪教教主则利用骗术和对信徒的控制来满足其个人的私欲、讹诈群众的钱财,并企图实现控制;社会的野心。六是对科学的态度不同。宗教对已经过证实的科学事实总是表示接纳和认同。邪教则不同,它要么打着科学的旗号反科学,要么明目张胆地攻击科学。

  26、邪教的危害

  一是残害生命,侵犯人权;二是控制精神,骗取钱财;三是破坏生产,扰乱社会;四是侵蚀政权,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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