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 财政部二OO六年八月三日
篇二:警衔津贴变动审批表(样表)
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变动审批表
篇三:在职人民警察实施警衔津贴审批表(xin)
在职人民警察实施警衔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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