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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篇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等。

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即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区别于乡、县、市等的任期五年)。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3、村民选举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一般是三至七个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呢?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

(二)、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问题是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针对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

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3、候选人资格。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最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意增加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当然,这个要求仍然较为宏观,在实际工作中仅是一个参考标准。

4、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对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五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三人,那么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为四人以上。

5、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这次修订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可以通过直接与村民见面的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履职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取张贴竞选演说、竞选承诺书的方式。

6、投票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说,投在票箱中的票超过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竞选人获得投进票箱里的过半数赞成票,直接当选。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选民的半数。

篇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李清娥 时间:2011年6月13日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 、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还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面:(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四)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

7 、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村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有利于促进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8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并且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具体体现在:

1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没有“复票资格”,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原则;

2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没有性别、民族、财产、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3 、各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注意保留妇女的名额,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注意保留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的名额。

(三)直接选举原则。所谓直接选举的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人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五)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正式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侯选人。侯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六)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罢免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篇三: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心得体会

前段时间,组织部组织全体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了换届选举的一些相关内容。通过学习《村委会组织法》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选举办法》,我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工作成功与否,关系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选举工作搞的好,一些能干事、想干事的优秀人才才能被选进班子着力为农村,为村民做出业绩来,才能为农村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矗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完成,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狠抓基层基础工作是确保换届选举平稳顺利进行的关键。基层基础工作就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干部管理,特别是各村历史遗留问题,是群众关心的焦点,也是令各级党和政府头疼的难题。难在它的历史性、复杂性、敏感性,稍有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农村稳定和村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工作千头完绪,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就抓住了关键,这就需要工作中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在选举之前排查摸底,化解矛盾。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村两委、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提前对各村的村委会现状、村民思想动态、村委会竞选人选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进行了摸排,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换届之前,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依法选举是确保换届选举平稳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换届选举工作虽然在大原则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基层实施过程中,选举过程经常出现因选举程序不统一、不严谨,这种看似小问题,却影响了换届选举顺利进行。选举是不允许有任何纰漏,只有规范化、明细化、严格化,依法进行选举,抓住选举过程每一个细节,才能确保换届顺利进行。对选举程序,特别是过去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包括对选民的登记、选票的印制、票箱的设定、公告的格式、选举结果报告单的填写以及投票、唱票、记票等细节必须进行规范,才能保证选举的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干部素质过硬是确保换届平稳顺利进行的根本因素。选举过程变数大,经常发生突发事件,培养一批理论水平高、政策水平强、工作能力过硬的干部队伍是保证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这就需要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培养他们严谨踏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他们在群众中说话、办事的信誉度,真正成为选举指导员、政策宣传员、矛盾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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