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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模板)

培训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是xxxx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学校性质是营利性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信心、构建学生学习素养、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每年xxx人次,办学层次为文化艺术类培训学校,办学形式为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层。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xx市xx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工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xxxxxxxxxx)、x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x万元;出资者:xxx95万元、xxx5万元。

  第十条 本学校的办学内容为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本学校经xx市xx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x、xxx、xx、xx、xx5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的任期为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现任校长雷贵平。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芷楹。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xxx出资 95万元、xx出资5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x年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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