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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一: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xxx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政府及林工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管护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在职村干部不能兼职。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六条 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等林权单位推荐,经镇人民政府考核、聘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镇政府会同县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

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工站和镇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带必要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每个村委会配护林员1名。

第十一条 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1) 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4)未经请假擅自

离开岗位一次的;(5)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4.9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3)发生森林火灾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 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护林员按管护面积发放基本工资,5000亩以下的300元/月,5000-10000亩的400元/月,10000-15000亩的500元/月,15000亩以上的600元/月,按月发放。考核工资按每人每年2400元计算,不搞平均分配,按年终镇村两级对护林员考核结果给予发放。

2、每月的月底由林工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基本工资及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3、年终考核工资按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发放。

4、护林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年终不予考核,停发全年考核工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篇二: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护林员主要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主要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与考核,并具体指导护林业务工作。

第四条 权属为国有林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应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岁以上55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等相关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第六条 依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原则上

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权属为集体、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权属为国有的,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国有单位、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护林员职责

(一)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二) 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 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 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五) 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六) 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七) 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林业局批准。

(八) 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十条 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 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 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 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带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 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警,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20分;发生重(特)

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 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 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七) 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

(一)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

2. 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

3. 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

4. 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

5. 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

6. 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50%工资额。

7. 得分在60分(含)以下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财政为每位护林员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护林员护林工资支出账户。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考核的结果,并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 护林员工资由县财政于次年的1月份统一发放给护林员个人。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 模范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二) 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三)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保持无森林火灾5年以上的。

(四) 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 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三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 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篇三: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选拔护林员的条件

1、具有很强的生态保护意识,愿意为保护区努力工作;

2、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 决的斗争;

3、在当地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学校毕业者优先;

4、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除外;

5、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责任心强,能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护林员的选用

护林员全为季节性护林员,其选用程序是:先自愿报名,本人申请,经本站考核符合条件后即签订承包合同,并发给护林员上岗证。护林员持证上岗。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一式三份,护林员、保护站、管理局各一份。

三、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等相关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及相关政策。

2、按自身管辖范围及时巡山护林,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行为,并做好巡山记录。

3、协助乡镇政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并主动维护好各种宣传、保护等基础设施,做好预防火工作。要努力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护林站、当地乡镇政府,并积极组织和参与扑救。

4、协助配合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野生动植物等各种调查。

5、对进入核心区的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

6、模范带头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当地群众迅速增强保护意识。

四、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佩带好上岗证和必要工具,上岗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2、护林员实行跟踪管理。管理站将不定期对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督导检查。

3、护林员的工资,每月按时审核发放。

五、护林人员的奖惩

1、每月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在80-89分的拨付80%;在71-79分的拨付50%;70分以下的只拨付

50%,同时取消其护林员资格,如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林业案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且在本乡镇内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3、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不在岗,又未请假的,第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2次扣发50%,第3次,立即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4、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已外出打工者,即辞退。 5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管护区存在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森林火灾、乱占用林地、乱猎乱捕野生动植物等不法行为又未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

6、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手机关闭、打通又不接的,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按擅自离岗,扣发当月工资50%处理。

7、护林员没有及时查处野外用火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管护区每发生1起火警,扣发该片区护林员当月50%的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1)巡山记录全年低于是150天的;

(2)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滥伐林木隐瞒不报的;

(3)发生森林火警、火灾,不到现场扑救的;

(4)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出现大量盗伐滥伐林木的;

(5)与犯罪分子勾结破坏林业生产流通秩序的;

(6)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等其他工作的。

七、本办法由本站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务川管理站

二ΟΟ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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