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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大讨论 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大讨论 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早在2008年,粮食立法的重要性已达成广泛共识,制定粮食法已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于201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粮食法需要全国统筹,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至今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地方立法更应化被动为主动,根据本地粮食发展实际,强化立法保障,解决本地粮食发展中主要问题,做到“守土有责”。

  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实际

  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实际,符合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上海区域发展为例,粮食地方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要着眼于城市发展的未来战略,要综合考虑上海四个中心、自由贸易港、国际大都市建议的基本实际,从本市粮食安全大局战略出发,在稳健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强粮食供应渠道的拓展,建设以省外粮源基地作为保障上海粮食安全的后备力量,形成供求良性互补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努力建立以物流运转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市场流通体系为基础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控,降低粮食流通与储存成本,让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更新粮食安全理念,避免维持过度和无效的粮食安全水平,发挥上海经济中心优势,释放粮食生产压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做大做强粮食品牌,提高地方资金的机会收益。

  粮食地方立法要正确处理各主体间关系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粮食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特殊产品,一方面具有国家战略储备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商品属性。在粮食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管理粮食的权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权利,按照权责一致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规范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维护粮食市场主体的义务,做到既加强有效监管,又不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确保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粮食事权关系。通过粮食地方立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粮食安全中的事权,科学界定政府部门在监管粮食市场中的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

  要处理好粮食安全规范各环节各部门间关系。目前粮食市场以及生产领域的质量等问题主要由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范,粮食储备流通环节主要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范,而粮食加工、销售中的质量问题由食品药品部门、工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这种把粮食安全管理按环节分割开来的立法模式形成多头管理,导致部门职责交叉、管理真空、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粮食地方立法要统筹考虑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

  粮食地方立法要坚持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粮食地方立法宗旨应围绕地方粮食安全基本政策,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配置作用,与国际市场接轨,强化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保护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粮食生产、粮食经营与流通、粮食消费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体。

  粮食地方立法起码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粮食安全原则。粮食安全是国家运行的基本保障,是立法必须坚持的最高准则。二是市场化原则。粮食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商品,粮食地方立法要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粮食行业一二三产融合,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三是促进流通原则。粮食流通在引导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等方面成效显著,因此,必须通过粮食立法加强粮食流通现代化,积极培养粮食优质品牌,支持粮食市场主体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粮食流通。四是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地方立法是粮食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赋予粮食部门行政管理权力,依法行政的原则要贯穿在立法理念中,使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得到粮食法律法规监督和制约。

  粮食地方立法要确立粮食管理基本制度

  粮食管理基本制度是确保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确立要体现出行政管理的水平、宏观调控的能力、粮食发展的需要。以上海为例,粮食地方立法要确立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1.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制度。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是粮食工作的首要工作,必须建立有利于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制度。

  2.粮食宏观调控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粮食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职责,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措施和程序等,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与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建立市、区县分级负责的粮食安全机制,分级保障粮食总量平衡制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3.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储备粮是衔接产需、平衡供求的“蓄水池”,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粮食安全的应急物质基础,是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战略措施。主要包括:规定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度、储存制度、动用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明确承储和代储地方储备粮的仓储标准,并明确储备与经营分开原则。

  4.粮食应急管理制度。粮食应急保障是政府为应对粮食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而采取的调控行为,紧急应对粮食突发公共事件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责任,也是本市粮食立法中应该明确的职责。包括在《上海粮食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应急体制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明确应急状态下政府的权力以及确保特殊群体粮食供应和保持市场稳定的义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5.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粮食质量卫生要求自然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健全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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