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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

公文驿站2023-05-07 10:19:22村民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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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篇二: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

日期:2011-08-18 19:18:20.0 浏览次数:4159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本条例。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 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凡是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

议均可以行使。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三 . 村民委员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将全村村民设为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有:

1.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 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 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8. 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村民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搞好调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的邻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为本村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对本村村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灭蝇、灭鼠,绿化、美化居住环境,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的卫生制度,对村民进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改革婚丧嫁娶的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做好节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计划生育对象排忧解难,开展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优生、优育、优教活动。

(五)村民小组主要职责

1.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 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村民自治组织的内外工作关系

(一) 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

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关系:

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是权力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会议是村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充形式,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村内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严格执行它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篇三: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村级组织

第一节 村党组织

第四条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主要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4、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负责推动全村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建设,领导公共服务组织,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集中学习制度,每月确定半天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

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3、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

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涉及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村下设若干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一、二、三产业经济,致富增收。

4、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节 民主监事会

第十七条民主监事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

第十八条民主监事会受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镇党委对民主监事会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上的指导;村党组织负责指导民主监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民主监事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7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也可设轮值主席。下设纪检监查组、民主理财组、“四务”公开组、服务考评组等若干组。民主监事会实行义务制。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民主监事会列席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告知民主监事会主席,并通知相关的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涉及的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应当事前征求监事会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村(社区)财务账目的公开,须经监事会审核签字后,方可统一向村(居)民公布。村务公开栏应有监事会成员的签名。

第二十二条民主监事会应接受群众的社会评价,大多数村民认为其成员不称职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其罢免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民主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民主监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节 公共服务组织

第二十四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下延伸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县、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公共卫生、群众文化、司法警务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应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劳动就业、信息服务、信访代理、远程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涉农审批和惠民帮扶等内容都应纳入服务站,形成综合性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可由村委会干部和由“一村一大”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八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一人接件、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制度,实行服务公开制度、坐值班制度,做到进一道门、找一个人、办一切事。

第六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参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依法产生,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致力于为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维护群众利益作出贡献。村级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越位取代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群团组织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

第三十三条妇联、团支部、老年协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章程,选好配强负责人,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四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鼓励村民、社会组织采取领办、联办等方式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民主决策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三十五条村民会议是全村重要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第三十六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选举村民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重大规划和决策;选举民主监事会等。

第三十七条村民会议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按期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部分村民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不定期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实到人数达村民总数的50%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可由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二节 户代表会议

第三十九条户代表会议是全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本村每户推选1名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户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推选村民代表;实行“一事一议”制,讨论决定涉及本村群众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提交户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实到户代表达到50%以上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户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性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经村民会议委托,对村级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三条每5-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全村村民代表总数不得低于50名。村民代表须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决策中能真实代表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成员3-5人,设主席1人,主席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成员实行轮值制。 第四十四条村民代表的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村民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召开。会议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议或方案;制定或修改各项工作制度;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民主决策制度。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三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提交讨论。提交讨论前村“两委”应制定相应方案。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应提交而未提交“三会”讨论通过村级组织擅自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会”有权行使否决权。“三会”决策实行无记名表决,决策一旦作出,应责成相关村级组织负责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决策落实制度。凡经“三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各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都必应自觉遵守。若违反规定和程序或执行中因主观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三会”决议决定拒不执行的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应予以适当处罚。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制度。村级组织联席会是村级组织牵头、联系、协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议题是听取村级组织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讨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决策执行中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提交“三会”讨论的事项提出具体方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联席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主持,经村党组织、村级组织或其他组织提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条财务公开制度。坚持每季度公开,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也可召开财务公开发布会等形式,扩大群众知晓面。财务公开须经民主监事会授权的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村级组织或村民对财务公开有异议的,可向村级党组织、民主监事会反映,相关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一条民主监督制度。凡要求公开的重大问题、信息、决策、项目等必须向群众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村级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讨论审议、执行决议等过程中,须邀请民主监事会参与,否则,监事会有权向上级组织和决策机构提出否决建议。民主监事会的监督情况,也应定期向群众公开。

第五十二条社会评价制度。社会评价是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活动。评价主体为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级组织代表以及普通群众代表,也可邀请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范围为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公共服务和片站组织及人员、群团组织等,凡群众关注的对象均可纳入评价范围。社会评价由民主监事会主持,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三条座值班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座班、值班,做到“每天有人座班,每天有主要干部值班”。座值班和为群众服务情况应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岗位报酬直接挂钩。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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