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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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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

住院病历基本要求

1、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言通顺、标点正确。

2、 书写病历时,除医嘱需要“取消”及上能医师(含签名)时使用红色墨水外,住院病历书写一律使用蓝黑墨水。

3、 病历书写发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4、 病历书写严禁涂改,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双线划在错字上,并加以纠正。不得采用刮、粘、贴、擦、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而使原字迹不能辨认。

5、 除日常病程记录可由实习、进修医务人员或者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并由上级医师修改签名外,书写病历者必须是拥有执业资格,并具有在本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

(实习医务人员:系指医疗、护理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进入本院临床实习的人员。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大学专科、中专等在读生。无论是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均不具有在本院合法执业的权利。

试用期医务人员:指医学院校毕业后,依法到本院试用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均尚未取得在本院人才流动执业务资格。

进修医务人员:指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在

原工作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执业权利的医务人员,在本院进修期间,除本院在接受其进修时专门机构(所进修科室、进修医务人员办公室等)考核合格者。经本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认定后书写病历。经治医师: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登记,在本院具有合法执业权利的,对特定患者诊断、治疗负有主管责任的医师。

6、 上级工程师修改病历时,使用红墨水,如系错字、错句,双线划在错字、错句上,如系添加,在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认的前提下,在空白处书写,注明修改时间、修改处数并签名。

7、 医师查房记录的要求: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对病危者要随时查看患者,记录至少每天一次;病重者每日或隔日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对一般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副主任医师以上查房每周1~2次。

8、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扎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门诊及住院病历书写。

9、 对于应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在患者本人签字的同时,可要求其近亲属或法宝代理人签字。基签字人是文盲可扳手印代替(右手拇指,缺右拇指用左拇指)。

10、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疾病或者高风险的医疗过程,尚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基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收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

系人签署同意书。医疗机构可要求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事先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委托书。

11、 本规范住院病历编写顺序按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实际应用时,住院病案装订要求采用如下顺序:

(1) 病历封面:(2)住院病案首页:(3)出院记录(死亡记录);

(4)住院志;(5)病程记录(包括首次入院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会诊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6)输血同意书;(7)麻醉同意书;(8)手术同意书;(9)术前小结单;(10)术前讨论记录单;(11)麻醉记录单;(12)手术记录单;(13)手术护理记录单;(14)病程报告单;(15)会诊单;(16)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17)特检和常规检验报告单;

(18)临时医嘱单;(19)长期医嘱单;(20)护理记录单;

(21)体温单。

一、 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住院志说明:

1、 本住院志格式分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住院志,系根据《病历书定基本规范》规定的住院志基本内容,结合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的特点制定。本格式可作为通用格式,特殊专科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如创伤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眼科、泌尿外科、生理产科、妇科(肿瘤)、神经内科、小儿科、新生儿科等可根据其专科特点另加专科体检情况。

2、 眉栏中病历陈述者(姓名)由医师填写,陈述者(签名)栏系指病史书写完毕(不包括体恪检查部分),要求陈述者签名以认同上述病史内容无误。

3、 方诉:应以专业术语,不超过20字精炼患者住院的主要症状、病变部位、性质及时间,症状一般不宜使用病名或诊断性名词,但同一种疾病反复入院或肿瘤患者反复入院放、化疗除外。

4、 现病史包括:

起病情况:如时间、缓急、发病原因和诱因。

主要症状:性质、部位、程度、演变情况。

伴随症状:时间、部位、性质及其主要症状的关系,应说明有:全断意义的阴性症状。

诊治经过:患病后的检查、治疗及结果和疗效,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检查项目及结果,治疗方案、疗程及疗法、副反应等。 一般情况:发病以来的精神、饮食、大小便、睡眠及体重变化等。

5、 凡栏目中有“口”的,在所代表相应内容的“口”填写相应的代码,如选择“无”或“正常”,则其后横线处不需描述,如选择“有”或“异常”等,则在横线处予以相应的描述。

6、 住院志的项目和内容要求完整无缺,格式可根据学科情况进行调整。

24小时出院记录:

1.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属于住院志的一种,是在患者自动出院或转院等特殊情况下,住院未满24小时即出院时书写的住院志,

同时可代替出院记录。如入院后已书写了住院志,不必书写此记录,但需书写出院记录。

2.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入院情况及抢救经过”内容要求书写入院时病情、主要体检的阳性特征、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体征、诊断依据及抢救经过(记录到小时分钟)和在外院或门诊辅助检查的阳性结果。

3.“死亡原因”要求写明根据临床情况判定的导致死亡的主要疾病和/或并发症。

4.“死亡诊断”包括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疾病和并发症的临床诊断。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及说明

门<急>诊病历是患者在本院门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经过的记录,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门(急)诊病历的管理: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自行保管,复诊时应由患者提供,部分门诊病人资料(如X片、病理片等)保存在医院的不得少于15年(省卫生厅2002.12.3通知规定)。

(一) 为了便于病历书家,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定首

页格式。新病例首次就诊时,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或者接诊医师填写患者基本情况。诊疗过程中发现新过敏药物时,应增补于药物过敏史一栏,且注明时间并

篇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该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切、不得刮擦涂改,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文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接诊医师应写明就诊时间(具体到分钟)、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病历内容,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初步诊断和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并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同初诊病员一样的格式书写。

3、请求他科会诊,应将本科初步诊治意见及请求会诊目的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病历上认真记录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诊治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初步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1、对新入院病员接诊医师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女病人月经婚育史、男病人婚姻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等。首次病程记

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病史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鉴别诊断、诊疗计划。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等签字。

2、住院病历书写力求内容真实、准确、详尽,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危病人要求立刻完成。

3、病历可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书写并签字。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完成病历书写,由执业医师审查修改并签字。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记录。

5、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分析、检查所见及提示的意义、诊断与鉴别诊断、诊疗措施及处理后病情的变化。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认真记录施行方法和时间,处理当时及处理后病人的一般情况。病程记录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Ⅰ级护理的患者应每天记录一次,Ⅱ级护理的患者每周记录两次,Ⅲ级护理的患者每周记录一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记录内容、确保记录质量的责任义务,审查修改后签字。

6、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由主管医师做详细记录,科间会诊由被邀医师书写会诊记录并签字。

7、手术病员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记入病程记录或另附手术记录。

8、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做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10、凡决定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科或转院记录,上级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1、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和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2、出院小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小结的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治疗过程及病情转变、效果及出院时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死亡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13、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篇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_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病案书写基本要求

=-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

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

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首次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

8、病历中每张用纸均须填写病客姓名、住院号、科别及用纸次序页数。

9、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血压用mmHg。填写选择项目时,有选择项请用“√”划住所选择项目,没有的内容用斜线销空。

10、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及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不能由实习、进修医师书写。手术记录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由一助书写,但术者必须在术后48小时内审阅签字。日常记录可由实习医师、进修医

师和试用期医师书写。

11、因抢救急危病客,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师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12、病客每次住院需使用同一病案号。

13、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病客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病客本人签署同意书。病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指监护人)签字;病客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病客,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与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客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客近亲属,由病客近亲属签署我院的“知情委托书”后,方可由其签署相关的同意书,并及时记录。病客无近亲属的或者病客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病客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知情委托书”后,方可由其签署相关的同意书。

第二部分

入院记录书写要求

1、入院记录必须在采取病史和体格检查后,经过综合分析、加工整理后书写。所有内容与数字必须确实可靠,简明扼要,避免含糊笼统及主观臆断;对阳性发现应详尽描述,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性材料应列入。各种症状和体征应用医学术语记录,不得用诊断名词。病客提及以前所患疾病未得确诊者,其病名应附加引号。对与本病有关的疾病,应注明症状及诊疗经过。所述各类事实,应尽可能明确其发生日期(或年龄)及地点,急性病宜详细询问发病时刻。

2、入院记录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客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病客,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师应当在抢救(急诊手术)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但是,必须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

3、上级医师必须及时审阅入院病历,最迟在病客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和签日期。

4、体格检查中的神经系统描述,反射不存在用“—”表示,减弱用“+”表示,正常用“++”表示,亢进用“+++”表示,阵挛用“++++”表示。

5、入院诊断从病历中线开始书写,不允许下“腹疼待诊”、“晕厥待诊”

的诊断。不能确诊的入院诊断要求书写医师所考虑的疾病名称,并在其后打“?”。如“宫外孕?”“急性阑尾炎?”。

6、最后诊断要求在病客入院3天之内确定并书写在病历上,病客入院1周仍未确诊的必须组织全科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全科讨论未确诊的要积极进行全院讨论或院外会诊(同时上报医务部)。

7、最后诊断必须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书写,并签全名,时间应写主要诊断的确诊时间。

8、入院病历中的辅助检查是指:(1)入院前1周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2)本院24小时内主要实验室检查,如血、尿、大便常规检查和X线、心电图检查等;(3)入院前1个月在外院(地市以上医院)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重要、特殊检查结果(如核磁、CT、内窥镜等,但必须要有原始影像资料)。记录时应写明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结果,并注明检查号码(如CT号、B超号、病理报告号等),外院的应写明该机构名称。

9、入院记录的部分内容书写要求

(1)主诉:是指病客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要求重点突出,要有高度概括性,文字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个字,不能用诊断或检查结果来代替主诉。起病短者,应以小时记述;主诉多于一项者,应按发生的先后次序分别写出,如:上腹痛10年,便血1年,呕吐4小时。

(2)现病史:是指病客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要求内容具体、精确,对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亦应列入。症状出现的时间,如系急性病,常以住院日期前推算,如住院前第×日(或×小时)。如症状已多年,记述应为×年×月×日如何发病。

①起病情况:发病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及可能的病因或诱因。 ②主要症状、特点及演变情况:要准确、具体地描述每一个症状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发病后的主要症状是持续进行,还是间断发病?是时轻时重,还是反复发作逐渐加重?

③伴随症状:有助于判断疾病发生的部位和性质。如:发热3天,伴咳嗽、胸痛,应考虑为胸部疾病。

④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如入院前经过治疗,要按时间顺序将所知道的检查结果及所接受过的主要药物治疗的药名、用量、用法及效果注明(如认为病客所述的诊断及药名不够确切,需用引号标出)。院外治疗情况,力求重点简要叙述;要写清医院名称。

⑤发病以来精神状态、食欲食量、排便、体重变化及睡眠情况。

⑥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它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述。

10、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病客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院时书写的记录。写成“第2次入院记录”等。其特点是,主诉要求记录病客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书写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写本次入院现病史。

11、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详见卫生部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

12、24小时内死亡记录。(同上)

13、对书写“入院记录”总的要求:

由于卫生部新下发的文件中规定,住院病历中住院志的形式仅有“入院记录”,而没有“入院病历”。因此,我院要求在写入院记录中需注意下列几点:

(1)主诉、现病史内容不得有任何简化。

(2)既往史、个人史、婚姻史、月经及生育史、家族史等大项目的名称必须列出,其具体内容,可适当简化;但既往史是各科病历书写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逐条询问,重点记录。妇产科病历对婚姻史、月经及生育史等应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资料必须书写清楚。在询问病情时不可从略不问。

(3)体格检查:应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胸部(胸廓、肺部、心脏、气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体检时应认真仔细。书写时与本病无关的资料可适当简化,但与分析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必须写明。主要脏器及神经系统的检查记录不能像同时写有入院病历(大病历)时写的入院记录(小病历)那样过于简单,即繁简程度要求介于二者之间。绝不能发生因纠纷而进行医疗鉴定或法院庭审时,由于病历书写过于简单而无法举证的情况。

外科、妇科应写专科情况,要重点、详尽、真实、系统地描述该专科有关体征,入院记录中不得简化。

附:入院记录的格式及重点内容记录要求

一、一般项目

二、问诊

(一)主诉(内容不得简化)

(二)现病史(内容不得简化)

(三)既往史:过去曾患而已痊愈或无表现的伤病可从简,如目前仍有某些症状体征则应从实记明;如系较重的伤病,则宜改在现病史中记述。

1、既往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2、急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史,按年代顺序记述当时疾病发生时间、主要症状、可能诊断、持续的时间、治疗的情况,有无并发症或后遗症。

3、接受过何种预防注射,接种次数、日期及最后一次接种的时间。

4、手术、外伤、中毒及输血史:做过手术者应写明术后的病名、手术名称、日期及预后情况。

5、过敏史:有者应写明过敏原(含药物)、发生时间、反应类型及程度。

6、按九大系统询问患过哪些疾病,有重点的进行记载。

(以上六条必须逐条询问,归纳后分别做有重点的记录。)

(四)个人史(如无特殊情况可简略记载)

(五)婚姻史(妇产科病历应详记)

(六)月经及生育史(妇产科病历应详记)

三、体格检查:检查的总的要求是全面、系统、循序进行;对重危病客则根据病情重点进行。

1、一般状况: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必要时记身高及体重);发育;营养;体位和姿势;面色;面容与表情;神志;言语状态;检查是否合作。(以上必须逐条记录)。

2、皮肤粘膜:色泽、弹性,有无水肿、出汗、紫癜、皮疹、蜘蛛痣、溃疡或瘢痕、结节。并明确其部位及程度。(可有重点的记载)

3、淋巴结:全身或局部淋巴结有无肿大,应注明部位、大小、数目、硬度、有无压痛及活动度、表面皮肤情况。(如有阳性发现,详细记述)。

4、头部及其器官(应逐项检查,每个器官作有重点的记述)。

5、颈部:是否对称,有无强直、压痛、运动受限、静脉怒张、动脉异常搏动、气管是否居中。甲状腺有无肿大,如肿大描述其形态、大小、硬度、有无结节、震颤、杂音等。(如有阳性发现,应做详细记述)。

6、胸部:

胸廓:形状,对称否,运动程度,胸骨压痛,乳房情况。

肺部:(按视、触、叩、听逐项重点记述)。

心脏:(按视、触、叩、听逐项重点记述,听诊异常情况应详细描述)。

7、腹部:

外形:腹壁是否对称、平坦,有无凹陷、膨隆、静脉曲张、蠕动波、局部性隆起,呼吸运动情况。(有重点的记述)

触诊:腹壁柔软或紧张,有无压痛、反跳痛,部位及其程度,有无肿块,其部位大小、形态、触痛、活动度,呼吸运动的影响。(有异常详细记述)肝脏:可否触及,质地、表面、边缘、压痛,有无搏动。(凡触及详细记述)胆囊:可否触及,大小,有无压痛。脾脏:可否触及,应注明其表面光滑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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