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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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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供电系统职务犯罪专项调查报告

供电系统职务犯罪专项调查报告

为系统了解当前职务犯罪问题在供电系统的滋生态势,促进行业对职务犯罪的侵袭增强免疫力,协助企业掌握职务犯罪的主动权,对职务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黔西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结合近年来在我县供电系统办理的供电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专项调查。

20__年,我院依法查办了我县供电局原职工黄庆红、孔祥波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为违章建筑户办理供电用电入户手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受贿罪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被告人黄庆红受贿8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孔祥波受贿3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案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在查办案件中,通过对案件进行剖析、走访相关人员、座谈咨询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需要从教育、制度和监督上加强防范,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 该案的主要特点

(一)受贿手段直接,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办理用电入户过程中,被告人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采取违规为违章建筑户办理用电入户手续,并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该犯罪行为,严重损坏了供电行业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涉案人员主要是管理者与基层站所的特殊岗位人员。一类是手中掌握实权的管理者,另一类是与供电用户直接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发案人员集中在工程建设单位和电力部门基层站所。涉案人员主要是一些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和乡镇供电所所长及收费员工。黄庆红、孔祥波都是供电部门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特殊岗位大搞行业不正之风,并由不正之风转变为腐败,进而引发职务犯罪,破坏了供电行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给单位造成具大的行风压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 案发的主要原因

(一)廉洁意识不强,素质偏低。由于电力系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少数工作人员只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再加上长期的垄断经营,给少数电力职工形成了行业优越感,对所处的岗位和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

(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被告人黄庆红、孔祥波由于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导致法制观念淡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不能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对待手中拥有的权力,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明知是违法犯罪,却铤而走险,在工作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面对诱惑时私欲膨胀,心存侥幸,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缺乏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电力人员手中的职权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私欲的膨胀。黄庆红、孔祥波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违反规定为违章建筑户办理用电入户手续,平时看似一个情理当中之事,其实为职务犯罪酝酿了“小环境”、“小气候”,为腐败埋下了祸根,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四)基层电力部门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涉及电力基层负责人的案件充分表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是电力基层单位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这些基层部门大都远离县城,散布与各乡镇,客观上造成有效监督的困难;二是目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难以规范被监督者,尤其是面对“一把手”隐蔽、秘密的权力运作,监督机制更显得苍白无力;三是基层电力部门政务、财务不公开,一旦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相勾结,则职务犯罪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障碍。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廉政教育,努力提高电力人员的廉洁意识。加强电力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结合查办的案例,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查找此类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教育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正确看待权力、金钱、利益,充分认识职务犯罪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的危害性,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廉政防线。

以强化廉政教育为主线,加强学习。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积极与检察院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讲座,组织公司全体中层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进行预防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利用移动短信发送平台,坚持每月向公司干部发送廉政短信,为干部“提神醒脑”。积极开展家庭助廉,增强家属的助廉意识。

(二)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电力人员的法律意识。经常组织电力系统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以为人民服务作为电力工作人员的价值取向,把依法依规办事作为电力职工的履职准则,做到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办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提升电力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线,由党政“一把手”与班子副职、各部室、基层单位“一把手”逐级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链”。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重点是抓好小金库、小型基建、小型资物采购和招投标“三小一招”及废旧物资处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制权、管钱、用人”为主线的权力制约制度。

积极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结合电力工作的实际,对每一个重点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强化考评和过错追究,加强督导,狠抓落实,突出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其次要充分发挥单位纪检监察等内部监

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电力工程和基层站所监督管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及时处理,把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进行重点岗位人员的轮岗制度。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应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建议采用重点岗位不定期交流制度,由此避免有的工作人员长期在一个站所工作,社交关系复杂,讲人情重情义,钻制度的空子,置法律法规不顾由此引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突出标本兼治抓惩处,增强查办案件的责任意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查清问题、惩治腐败、挽回损失、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严肃查办严重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党纪处理力度。进一步拓展信访渠道,充分发挥信访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收集的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教育,防微杜渐。对于党员干部和基层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查处有力的新局面。

(六)突出纠建并举抓行风,增强优质服务的形象意识。完善公司行业作风建设考核实施细则,将指标进一步量化、细化、深化。推行行风“稽查制”,不定期对各供电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对查出的问题,按照考核办法予以罚款、扣分和处罚,并在公司进行预警。加大执行报装接电、电费电价政策和优质服务的监督

篇二:对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专项调查

对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专项调查

发布时间: 2006-10-14 15:48 文章来源: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01年以来,我县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共查办并判决12起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包括不诉、不立、撤案案件),电力行业已成为我县职务犯罪高发行业之一。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电力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侵害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且发案率及危害有进一步发展趋势。为此,笔者对这些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足够重视。

一、案件特点

1、发案率居高不下。我县电力系统2001年发案3件,2002年发案4件,2003年发案3件,2004年发案1件(在逃),2005年抓获2004年在逃嫌疑人1件,2006年抓获在逃农电工1名。电力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已成为我县发案较高的行业。

2、窝案、串案现象明显。12起案件中,3件为共同犯罪,合谋作案,且多数是基层电管站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作案。

3、犯罪主体多为电力部门基层负责人及农村聘用人员。12起案件中3人主体为电力系统基层负责人,占19%,另有8人为农村招聘电工,占50%。5人为电力系统基层会计和出纳,占31%。

4、个案金额较小,但危害严重。12起案件中2万元以下的有7件,5万元以下的有4件,10万元以下的有1件。虽然这类犯罪的数额一般较小,但由于其直接侵害广大用电户的利益,加重群众的负担,容易影响基层稳定。

5、涉嫌罪名以贪污为主。12起案件中,贪污占8件。犯罪嫌疑人目的明确,直接侵吞公款,中饱私囊。

6、电费的收交环节成为案件易发区。12起案件有9起是针对电费作案,占全部案件的75%。

二、发案原因

1、电力监管部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早在2001年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高发态势初露端倪,检察机关就已注意到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加强预防工作的建议,但有关电力监管部门对此缺乏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致使该系统职务犯罪愈演愈烈,成为我县职务犯罪高发行业。

2、资金的大量流入和防范意识措施相对滞后,造成职务犯罪的高发势头。这个特点已成为我县近年来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显著规律。随着国家对能源交通等基础建设的倾斜,农村电网的改造,大量建设资金流入到该行业,但该行业职务犯罪的预防意识、防范措施并未相应增强,造成贪污、挪用等案件接连发生。

3、电力“数字游戏”现象严重。利用内部制约失衡,私设“小金库”进行贪污挪用。由于电力部门垄断性强,加之用户对电的计算和测记知之甚少,使得基层站、所有机可乘,不按管理程序严格操作,特别是对报废器材的处理不规范管理,随意变卖,并将变卖收入擅自转入单位“小金库”中,进行贪污和私分。体现在:一是变换用电种类。工业用电价格高,农业和居民用电价格低,有的电管人员对工业用电户按规定价格收取电费,按农用或民用电价上交电费,二者之间的差价就成截留和贪占之数;有的电管人员以检修电表为名,倒拨工业用电电表,实际上仍按原用电量收费,因倒拨而减少的用电量,改按农用电予以补齐,按农用电上交电费,从中占取因工农用电差价而“剩余”的电费。这种手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和欺骗性。二是虚假提高线损率,欺骗领导,获取额外的电能,捞取不义之财。三是对农村电工管理不严,用电帐目不健全,瞒报少报电费现象比较严重。这三种贪污电费的方法一个共同处就是弄虚作假,在用电量和电的价格上作手脚,玩弄“数字游戏”,是电管人员贪污电费的惯用手法。

4、基层电力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差。12起案件的涉案人员,无一人是大专以上学历,高中2人、初中5人、小学8人、文盲1人。部分基层电力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基础素质差,影响了他们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影响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或徇利、或徇情,成为拜金主义的牺牲者。

5、财务监督管理薄弱。利用管理漏洞贪污、挪用电费。用户电费的收取交纳与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存

在着随意性,有的截留电费款从中贪污,有的不及时上缴电费到供电公司而挪作他用,有的为用户少报电费从而受贿。表现在:一是基层电费收缴管理混乱。尤其是村级聘用电工,身兼多职即是管理者又是负责电费收缴,没有健全的帐目,又无第二人监督,他们在电表上做手脚,电费上做文章,对群众多收多敛,对上级电管站偷电、少缴,揩国家之油,贪百姓之财。二是假发票入帐现象严重。近年来农网改造,建设步伐加快,需支付占地赔偿款及采购大量电力物资。一些私欲膨胀的电力人员趁机虚列购物开支,加大发票数额,侵吞建设款项。

6、基层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涉及电力基层负责人的案件充分表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电力基层单位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这些基层部门大都远离县城,散布于各乡镇,客观上造成上级有效监督的困难;二是本单位所设制的规章制度目前尚难独立于被监督者,尤其是面对“一把手”隐蔽、秘密的权力运作,监督机制更显得苍白无力。三是基层电力部门政务、财务不公开,一旦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相勾结,则职务犯罪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障碍。

三、遏制和减少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

针对以上情况,在电力系统开展反腐败斗争,遏制和减少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应从以下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1、进一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在县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检电携手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形成党委领导、电力部门负责、检察机关协助统一协调的预防职务犯罪运作体系。采取个案预防、以案释法、整章建制等灵活多样的预防手段,逐步扼制、减少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2、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制度防线。一是严格执行已有的各种制度,严格依照财经制度办事。严肃财经纪律,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审计,搞好财务监督,把挂在墙上的制度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上,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单据,防止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二是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针对电力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如会计上级统派制度,会计定期轮调制度,这样既可改变会计受制于领导不敢监督的被动地位,又可防止会计自身腐败问题的产生。办案实践证明,许多问题是在会计调换时暴露出来的。三是对基层电管站及农村电力财务管理进行认真彻底的清查,对违反财务制度以及违法问题决不姑息迁就,以强有力的措施,堵住封死诱发职务犯罪的黑洞,减少和杜绝电力部门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3、深化法制宣传,切实筑牢反腐思想防线。在查办电力系统职务犯罪中,办案干警发现大部分涉案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对法律、法规的概念不清,法纪观念淡薄,有的人通过法律教育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电力部门应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4、依法打击,震慑犯罪。电力系统反腐败斗争,仅靠检察一家难以完成,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密切配合,运用党纪、政纪、法律手段下大力查处违法犯罪问题。电力系统各部门要提高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克服怕丢丑心理,发动群众揭发检举违法犯罪人员。通过依法打击,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使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受到震慑、警示。

总之,预防电力系统职务犯罪,要完善各项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运作,强化执行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监督查处为手段,增强合力,努力构筑惩防并举发腐体系,定会形成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态势。

篇三: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惩治

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惩治

摘 要 文章阐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并分述其中原因,进而提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措施。

关键词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惩治

笔者所在院最近办理的某供电所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职务犯罪案,在该案中,该供电所原所长冯某某伙同安全员郭某某、张某某在电力系统改造以及相关的电力基础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又通过虚报价格、资金不入账等方式,侵吞大量国家资产,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最终几人被依法查处,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现透过该案,与同行一起来探讨我国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

一、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公私共权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少数人追求物质的心理日益膨胀,少数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经不起经济上利诱、物质上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换取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从当前查处的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看,参股谋利、官商结合,已成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

(二)公权私用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相应职权的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地发生了扭曲,经济贪婪、生活腐化。在笔者所在院办理的某电所一案中,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就是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丧失职业规范约束,淡化职业道德,金钱欲望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从当前已查处的电力系统的腐败案件来看,有的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拿回扣和收好处费,有的在建筑工程中暗箱操作和收回扣,有的在资金管理中的设立账外资金、监守自盗、携款外逃,有的在收缴电费的过程中暗箱操作等。

(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电力行业缺乏竞争,使得一些职工干部养成了懒惰的思想情绪,工作上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是消极应付,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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