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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范文素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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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校园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校纪校规,依法遵章从严治校。

  第二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学生管理规章。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内能认真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未改正错误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察看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工作一年后,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行为触犯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依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校园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公开发表错误言论,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并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3.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7.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窃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窃价值在200元及其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价值500元及其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相应处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参照盗窃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七)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两次以上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破(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宣传品、张贴物等,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破(损)坏私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上述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后再按第七条进行处理;

  (六)属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赔偿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处分。

  第十二条 为达到个人目的弄虚造假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盖公章或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有价证券、教师签名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私刻公章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就业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开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妨碍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威胁恐吓、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辱骂、威胁、恐吓、挑衅及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或因其它过错激化矛盾、引发事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伤他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殴打他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属持凶器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或伤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策划聚众打群架,造成轻微后果的,为首者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为首者和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依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打架提供凶器者、偏袒或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严重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对首先行凶打人者或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予以加重一级处理;

  (十一)凡因打架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受害人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一律由肇事责任者承担。

  第十六条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酗酒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进行赌博,一经查实,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参与赌博者,情节轻微,赌资共计在2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赌博时间较长或赌资共计在200元及其以上500元以下的,按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赌博或赌资较大(赌资超过500元),按本办法第七条进行处分;

  5.虽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宿舍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麻将赌博者,按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

  1.酗酒滋事,伤及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因酗酒损坏公私财物或造成打架者,分别按第十一条或第十五条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相应损失。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外集体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及时而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相应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晚归、不归,擅自在校内留宿他人或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经教育无效、拒不改正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校园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窥他人隐私,调戏、侮辱、诽谤他人,有性骚扰或其它相关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色情陪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涂写污言秽语、勾绘淫秽画像,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1学时;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

  第二十二条 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或拒不执行校、院(系)、班级的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凡严重诋毁学校声誉形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学校制定的其它相关的管理规章进行处理。对于特殊的违纪行为,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三)涉外活动违纪者;

  (四)违纪群体为首或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中的两条(款)或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六)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阻挠他人举报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八)订立攻守同盟或毁坏、隐匿重要证据的;

  (九)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或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结合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二)对违反了校纪校规的学生,按下列途径调查取证:

  1.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院(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协同调查;

  2.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跨院(系)的学生时,由相关院(系)协助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或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违纪事件,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一周内提交院(系)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决定并报学校行文、备案;

  2.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行文;

  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行文。

  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四)对于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由院(系)配合教务处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会签后上报学校审批。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会议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行文5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学生本人签收,拒不履行签收手续者,由见证人签字证明同样视为送达,签收意见与处分文件共同存档。无法直接送交的,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文件应当及时在一定场合宣布并在校内张贴公布,同时函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所有处分不得撤消。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行文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必要时通知家长协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作出适当处理。同时将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和院(系)、班级的各类评优以及奖学金、社会资助金评定的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或终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本办法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要将违纪情况通报给相应的人事主管单位,建议相关单位对其作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或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继续教育学院所属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__年__月__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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