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文驿站 > 汇报报告 > 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有关情况汇报

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有关情况汇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运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成果,对制定《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并提前介入《条例》起草。现将此项立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背景。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南北方动物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本市野生动物呈增长态势。据调查,本市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500多种。其中: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2种,市一、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22种和市二级水生野生动物17种。

  同时,位于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每年春秋两季约有330多万只候鸟过境。也是国内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集散地和大市场。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具有关注度高、流通环节多、监管任务重等特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是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关乎国际形象。

  为规范野生动物保护,国家和本市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并先后三次修改;国家还制定或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1989年,本市制定了《实施办法》,并配套制定了一些zf规章和政策性文件。30年来,《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由于20__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栖息地保护、许可管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且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增强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迫切需要在《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要。党的x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x大提出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中央和市委领导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总理在肯尼亚内罗毕国家公园焚烧象牙纪念地表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蔡奇书记指出:应当是个生态和谐的城市,要加强城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并研究立法。因此,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落实中央和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必然要求。

  2、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一是,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规划管理等方面,需要与《市城市总体规划(20__-2035)》对接。二是,超大城市监管任务重,需要突出城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格市场监管,固化收容救护、放生放归、外来物种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行之有效的措施。三是,野生动物保护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监督执法机制有待完善。与机构改革要求相适应,需要明确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细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四是,为推动京津冀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协同,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建立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执法等协作机制。

  3、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授权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给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如,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狩猎许可等制度需要立法补充。另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实际细化。如,当前网上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问题突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仅原则规定了禁止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对网络交易平台及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仍需具体规范。

  (二)可行性

  1、法律政策比较充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有上位法依据。《实施办法》的施行积累了经验,为废旧立新提供了基础。《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市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为立法提供了支撑。

  2、社会基础较好。本市已连续37年组织开展了“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各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一些科研机构、协会组织和公众等积极加入志愿队伍,在野生动物资源监测调查、救护放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工作实践比较扎实。在管理机构方面,市园林绿化局设立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森林公安局、执法监察大队、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畜牧渔业处、渔政监督管理站、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各区也明确了相应工作机构。在资源调查方面,2001年、20__年先后两次完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2010年完成渔业水域野生水生动物资源调查,资源底数基本摸清。

  全市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和危害补偿数据库已经建成使用。在栖息地保护方面,全市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6大类自然保护地80多处,约占市域面积的27%,90%左右的国家和本市重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此外,强化了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十三五”以来,救护各类野生动物160种2万余只(头),放归132种1万余只(头);查处刑事案件2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6人,查处行政案件2038起、处罚3483人次。

  三、立法思路和具体建议

  (一)基本思路。以x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等理念,着眼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从名录管理、栖息地保护、经营利用、监督管理、京津冀协同、社会参与等方面完善具有特色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立法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把握《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和制度内容,在法律体系中找准立法空间,细化保护内容,规范利用形式,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措施。

  二是分类分级管理。针对城乡不同区域(城市和郊区)、不同类型(陆生、水生以及不同保护等级)野生动物保护的差异性,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针对名录管理、栖息地保护、繁育利用、网上交易、宠物饲养、放生放归、部门协作、监督执法、京津冀协同等方面的重点问题,研究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切实管用的制度。

  (二)具体建议。1、关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党政同责及目标考核制度。20__年,中办、国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实行地方党w和zf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2责。本市相应制定了《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及《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考核2个指标体系》。20__年,本市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成立了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见,本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梳理发现,本市现行考核指标体系中,耕地保有量、污水处理率、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湿地保护率、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等二级考核指标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从立法看,野生动物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立法体现党政同责改革措施,并健全考核指标。为此,建议:将野保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在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一级考核指标下,设定疫源疫病监测、栖息地保护、救护野保关键考核指标。

  二是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规划管理制度。受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科研、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因素影响,本市虽然有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规划,但是尚未制定野保工作中长期规划,一定程度上造成此项工作缺乏明确目标引领。从需要看,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需要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专项规划。从可能看,本市野保工作比较扎实,有实践基础。冀、沪、浙等省市条例均有相关制度设计。

  如,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各级zf应当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规划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鉴于组织制定实施野保专项规划,是落实党政同责和目标考核的重要抓手。为此,建议:明确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根据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制定野生动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及其与目标考核制度的衔接关系。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与公安、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密切相关,实践中在执法协作上存在合力不强的问题。本市常见非法鸟类交易市场执法职责不够明晰。从区域上看,野生鸟类非法交易点,在城区主要隐藏在一些自发市场(流动摊贩集聚场所)内,近郊区存在非法交易点8处,远郊区主要隐藏在农历大集内,约有非法交易点6处。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需要固化机构改革成果。目前,市级层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案件主要由园林绿化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局负责。其中,市森林公安局和6个直属派出所现有民警85人,执法监察大队设政法专项编制执法人员21人。

  此外,鉴于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建议总则部分明确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水务、工商、经济信息化、海关等主要部门和航空、铁路等单位的概括责任。同时,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执法协同等角度做细化规定。

  2、关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类分级管理。一是健全野生动物分类分级制度。野生动物分为国家级、市级和三有动物。国家级细分为一级和二级。三有不分级。立法中分歧意见主要是:对于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法规中和实践中区分了一级和二级。这次是否沿用分级制度。一种意见认为,不用分级,理由是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许可,根据放管服要求,改变了以往市级、区级分别负责市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许可的做法,全部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另一种意见认为,需要分级,理由是管理中仍有需求。如执法机构认为,区分市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对于确定处罚额度有一定意义。不分级,是一种倒退。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方面,本市野生动物分级有实践基础。据统计,本市有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种,包括褐马鸡、黑鹳、白头鹤等;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5种,包括斑羚、大天鹅、灰鹤、鸳鸯等;市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8种,包括貉、豹猫、黄腹山雀等;市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74种,包括野猪、黄鼬、苍鹭等。此外,市II级重点水生野生动物17种,暂无I级。这种分级,是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确定的。

  另一方面,分级意义不仅在于行政审批,与栖息地分级、行政处罚、目标考核等其他制度也密切联系。如,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制度,涉及到重要栖息地和一般栖息地。重要栖息地,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如,20__年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中: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湖北省长江新螺段中华鲟重要栖息地,保护形式是湖北省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鲵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湖北、湖南、山西等省划有8个大鲵重要栖息地,保护形式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此类推,区分市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确定栖息地分级管理有意义的。

  据统计,全市共有陆生野生动物387种。其中,国家一级和二级共有52种,市一级和二级共有222种,二者合计274种。此外,还有165种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如,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麋鹿、丹顶鹤、江豚、中华虎凤蝶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实行重点保护。表明分级对分类施策具有意义。

  二是健全栖息地分级管理制度。栖息地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特定区域,栖息地面积减少、破碎化、隔离和质量下降是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释义,重要栖息地包括: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的栖息地,集群活动区域,迁徙路线(含候鸟迁飞通道,迁徙通道包括停歇地、越冬地等),连接野生动物重要种群的生态廊道。本市栖息地管理主要问题:保护方式多样,关系不够明确(比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城市栖息地保护缺乏规范(如,城市森林中采取了本杰士堆等野生动物招引措施);京津冀栖息地保护协作机制不明确(如,雄安新区规划充分考虑京津冀候鸟迁徙通道协同保护)。

  为此,建议:明确野生动物栖息地分为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一般栖息地;根据野生动物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结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等自然保护地划定,确定各类栖息地;细化城市栖息地和一般栖息地保护的措施。避免林木采伐、过度去除灌草等,破坏动物生存繁衍场所。结合超大城市野保实际,规定在城市公园、绿地、林地、河湖等适宜小型动物生息繁衍的区域,市、区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野生动物种类及生活习性,划定或者设置小微型栖息地进行保护与修复。市、区zf应当与毗邻地区协作,明确京津冀野生动物生态廊道和迁徙通道,并纳入重要栖息地进行管理。

  3、关于宠物管理。作为超大城市,市民饲养动物很常见,主要是猫狗等家养动物,但也不乏野生动物。据农业农村局相关调查,从种类来看,有鹦鹉、乌龟等常见动物,也有蜥蜴、蛇等另类动物。将野生动物作为观赏动物进行饲养,不仅可能涉及人畜共患病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而且可能因为随意放生带来生态破坏。比如,紫竹院公园附近发现放生的牛蛙吞噬麻雀。巴西龟多了,本地龟少了。北松鼠掏鸟蛋。专家表示,国际影响大,花鸟虫鱼市场多,网上销售野生动物问题多,观赏动物的监管任务重。可以涉及宠物管理。中国林科院专家表示,据全国网上野生动物交易情况调查,2400个交易记录,涉及310种脊椎动物,含11种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广东最多,

  第二。专家表示,最终交易一只野生动物,可能在流通中会有好几倍的动物死亡。宠物贸易涉及腾讯、百度等网络平台。考虑到宠物贸易完全禁止不可能,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议加强观赏动物饲养的规范管理。加强宣传,合理引导,严格处罚。可以考虑规定:禁止个人饲养来源于野外的野生动物。个人可以饲养具有合法来源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但是不得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弃饲养时,应当送交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的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饲养的野生动物种类及其饲养条件,并明确禁止饲养的野生动物。

  4、关于社会参与。野生动物虽然公众有所了解,但是总体上保护意识不强。这与野保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科研相对滞后,科普宣传不够等有关,也与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有关。实际上,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参与度正在逐步提高。如民间保护组织蓬勃发展,在协助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企业家捐资参与雨燕的保护;有志愿者参与野鸭湖等湿地资源调查,等等。

  为此,建议:一是针对野保科研相对滞后的实际,明确zf加强本地物种科研。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宣传资料职责。三是细化表彰奖励制度。四是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环保组织、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设置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等。沪、苏等地有立法例可资参考。如,上海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本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资源来源包括财经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管理,应当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5、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监管

  本市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共349种,其中: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1种,包括大熊猫、亚洲象、朱鹮等;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84种,包括猕猴、马鹿、藏马鸡、红腹角雉等。作为超大城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多,规范利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传统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发展问题,也涉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生物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事关形象。

  为此,建议:因应超大城市现实管理需求,在国家级人工繁育技术成熟野生动物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基础上,借鉴国内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管理经验,明确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利用的可追溯监管制度。结合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对网络平台经营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本文地址:http://www.gzxgg.com/html/329.html
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有关情况汇报》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