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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__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和《__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方案为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方案中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二、参保方式

  (一)建筑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费率浮动。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为名称参加工伤保险。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参保缴费

  (一)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编制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计缴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工伤保险费统一先按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的0.1%确定;追加工程造价及核定费率浮动的,须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追加工伤保险费预算。

  本方案实施前已组织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方案正式实施后30天内,为项目招用的从业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三)浮动费率调整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费率浮动。具体计算办法为:100%<支缴率≤12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补缴工伤保险费;120%<支缴率≤150%的,按工程总造价×0.1%×50%补缴工伤保险费;150%<支缴率≤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费率浮动的,按浮动后的最高费率补缴保费。

  (四)申请退费

  已经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失去承包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退还。

  四、参保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日起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关系按前款规定的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自然终止。

  参保的在建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从业人员管理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及时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程施工期间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和离场时间)、工资表等用工台账,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配备专职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网络,对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人员信息汇总上传,并监督分包施工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如实向施工现场项目部汇总各自招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名册,自觉接受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总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工花名册》。所报送的《用工花名册》上载明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总承包企业应当及时报送《增减从业人员花名册》。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将从业人员名册以书面申报形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新增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在申报登记之前(含申报当日)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病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与该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否则,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六、待遇申办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工伤申请和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及待遇申报流程详见附件2)

  (一)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涉及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统一按__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工伤保险记帐管理试点医院记帐,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非试点医疗机构不实行记帐处理。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未按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实施方案的制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建筑行业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县医保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以及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核定与发放等经办服务。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日常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实行从业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并及时提供建筑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加强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作出责令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决定。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统计和通报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四)县总工会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

  八、其他

  (一)建筑企业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伤亡的,按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从20__年__月__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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