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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x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xxxx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二、工作措施

  (一)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统称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可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二)严格“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参保缴费证明的新建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合理确定参保缴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x.x‰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x.x‰。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缴费费率进行浮动。

  (四)优化参保缴费流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企业为参与项目或标段建设的人员一次性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缴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申报参保范围应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开设按项目参保经办窗口,实现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办理。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票据可直接作为参保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xx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伤认定申请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给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人员,可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和长期待遇申领支付实行一站式办理,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xx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xx%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动态实名管理。施工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较小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参保实名登记台帐管理,以QQ群、微信群、电子邮件等形式,建立xx小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人员变动情况工作机制;项目较大、条件较好的施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时,应设立摄像头、考勤指纹、身份证刷卡等工具,协助认证服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实现用人单位人员动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七)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畅通交流渠道,定期或不定期互相提供新开工和在建工程情况及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要适时对施工许可证发放、项目参保等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督导,促其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尽快参加工伤保险;要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建立信息交换端口,实现建设项目开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日常事务。同时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等信息,实现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推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统计报告制度,确保报表数据及时准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报送建设项目参保情况。在核实情况、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建设项目开工及参保情况的基础上,每季度结束后x日内(x月x日、x月x日、xx月x日,次年x月x日)将《建设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和《建设项目参保明细表》(见附件x、x)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报送工作,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报送各项统计报表等相关工作,人员名单请于xxxx年x月底前报送。

  (三)做好宣传培训,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结合工伤预防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向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发放宣传材料,协助施工企业在每个项目工地设置工伤保险公示宣传专栏,及时公示参保情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维权意识。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参保项目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在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变更、核定工伤人员待遇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加强工作督查,建立长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交通、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进度进行调度督办,通过定期检查、联合督办,有序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市局将定期通报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推动工作慢的县(市、区),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各县(市、区)要全面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上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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