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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及《x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xxxx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特制定xx市xxxx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秩序,推进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xxxx年,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义务段公民办学校入学全面实施网上无纸化报名录取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够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政策,推进公办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四)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

  强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x省居住证》作为其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统筹解决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招生办法

  (一)规范入学年龄

  xxxx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间出生的儿童;初中招生入学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小学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备案。

  (二)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

  公办学校按学区招生,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现状,相对就近安排入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等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三)全面公开招生信息

  在招生工作开始之前,教育局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学校招生计划(人数、班级数、班额)、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

  (四)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招生

  公民同招具体报名时间按照《x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执行,届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报名录取办法

  1.公民同招网上报名“一证通办”

  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在xx市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2.公民办学校报名办法

  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填报x所民办学校参加电脑随机录取。报名时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陆xx市网上招生管理系统,登记入学信息。不符合入学及报名条件的平台不予登记。

  3.公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1)户籍在市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户籍迁入市区截止时间为xxxx年x月xx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市区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户籍和房产在同一所学校学区的,在该校报名就读。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父母在市区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户籍和房产不在同一所学校学区的,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父母在市区无固定房产,但少年儿童出生后一直住在市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学区。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其父母双方离异,按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5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父母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因旧城改造等原因拆迁,凭拆迁协议在原居住地或拆迁安置地确定学区。

  6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父母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且是自主经营的,可按营业房确定学区。

  (2)户籍在农村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具有xx市户籍,在乡镇(街道)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本乡镇(街道)学区内学校入学。

  (3)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农村小学、初中解决在本区域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市区小学、初中在解决“户籍在市区的儿童少年”和“政策安排人群子女”入学之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市区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在市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学校经过审核排序,根据空余学额数确定招收学生。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本人具有xx市户籍,要求在市区学校就读的需符合:

  一是要求读小学的必须适龄,要求读初中的必须小学毕业;

  二是父母在市区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房产证时间为xxxx年x月xx日及以前(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的需自主经营,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2第二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户籍不在xx市,要求在xx市区学校就读的需符合:

  一是要求读小学的必须适龄;要求读初中的必须小学毕业,提供户口本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材料;

  二是父母在市区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房产证时间为xxxx年x月xx日及以前(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的需自主经营,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3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户籍不在xx市,要求在xx市民办学校、非市区学校就读,符合上述第二类前二条。

  (4)政策安排人群子女入学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教育部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予以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x省应急管理厅x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妥善安排。

  2.港澳同胞、x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x省教育厅 x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xxxx〕xxx号)、《x省教育厅 x省人民政府x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

  3.人才子女入学参照“聚兰工程”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执行,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4.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按照“应排尽排,就近入学”的原则,全面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学生报名时须提供相应户口本、父母身份证件、监护人居住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营业房的需自主经营并提供房产证和营业执照,有其一即可)。

  (4)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市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公证机构全程参与。如果民办学校第一次录取未招满,补招报名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的,同样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民办学校的录取结果及时公布,家长需在x天内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确认,并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缴费、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3在民办学校已报名但未录取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民办学校报名,也可以进入公办学校报名。民办学校补报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的,同样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在民办学校已报名但未录取的儿童少年,在公办学校报名时按照同类生源靠后的原则进行排序录取。

  (5)xx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招生

  由xx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上报招生计划,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学生按体育项目测试成绩排序录取,但不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6)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的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适龄的听障儿童到x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xxxxxxxx)。适龄的中轻度智障儿童(有证)可到xx市曙光学校就读,招生联系电话:xxxxxxxx。适龄的轻度智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智障儿童、少年可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7)招生程序

  第一阶段:同时录取户籍在市区的公办学校学生、农村学校的本区域内户籍学生和申报民办学校的学生。

  第二阶段:录取政策安排人群子女、市区户籍已申报民办学校但未录取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民办学校补录学生。

  市区公办学校如果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多于学校招生计划学额,学校先按监护人房产证类别(商品住宅>营业房>公寓住宅)、再按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排序录取。未能进入申请学校就读的少年、儿童,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额的市区学校就读。

  (8)公办学校招生录取顺序

  1有户有房类;x有户无房类;x政策安排人群子女类;x有房无户类(商品住宅>营业房且自主经营>公寓住宅)。

  四、学区划分

  xxxx年全市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保持基本稳定,农村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划分。xxxx年市区小学的学区以教育局的公布结果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招生前,各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和社区宣传栏等阵地,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招生录取办法、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任何学校未经教育局批准,均不得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和平台发布招生广告。

  (二)强化学籍管理和班额控制。各校要严格执行《x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xx人、xx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一律不得突破,核定招生数已满的学校,不得再接纳转学对象。学校规范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学校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校要按照招生工作要求,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学校要确保招生材料真实,招生公正公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教育局报告,不能自作主张随意解释。

  (五)严格招生工作执纪问责。各校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招生工作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招生结束后,教育局将对学校逐校排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招生文件精神的行为,按照“先处理人、再处理事”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努力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六、本方案由xx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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