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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及《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观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现代化美好xx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加强与相关改革街接。坚持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县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县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次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管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的中央、省、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做好通告发布、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 开展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全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属于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2. 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管制要求。属于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 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属于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属于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 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属于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上,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系统和登记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要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的工作要求,从xxxx年起,利用x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xxxx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xxxx年x月底前)。制订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全县自然资源名录和资源清单,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重要湿地、国有林场、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xxxx年,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前期工作。xxxx年—xxxx年底,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xxxx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精心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落地。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通告发布、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为全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人员队伍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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