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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分工,做到钱账分离、责任清晰。预留印鉴、支付令牌等应分人保管,相互制约。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处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经办具体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调整。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确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等有较大的变动,对单位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票据领用、开具、缴销、归档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学校办公费、印刷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及单个项目支出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程序,由各处室事前编制具体预算,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销各项开支。

  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确定通过招投标或者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要实行货比三家,无特殊原因,应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对非教学急需大额资金项目支出,如学校绿化、美化等方面的支出要从严掌握。

  明确项目支出预算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预算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签批后方可实施;1000元及以上的支出,须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3000元及以上的支出,须由学校写出申请上报中心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待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5000元及以上的开支,须先写出申请上报中心学校办公室,待经中心学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中心学校做好有关手续后上报,经县教育局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县教育系统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先实施后报批,或者边实施边报批。各学校3000元及以上的转账支出,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报账;各学校3000元以下的所有支出,须由中心学校报账员审核盖章后方可报账;办公室人员所有开支,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报账。实际支出超预算的,由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情况的支出,可直接审签报销:属于多次发生、定期结算的日常运转支出,如邮电费、水电费等;有相关政策依据明确支出标准的按规定执行,如工资、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及公积金、职工社保缴存等。

  第二十二条 支出经办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履行正规手续的聘用人员、挂职人员。外单位人员或临时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此外,差旅费以实际出差人作为报销人。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次、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大额支出附预算、民主理财小组纪要等必要附件,单据汇总表下所附每张票据都应有经手人签字。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的复核终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单据及附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支出标准是否超标,以及是否有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未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支出,无依据、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等部门有关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差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

  (一)办公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奖牌证书制作、刻制公章、冲洗照片等)需附明细清单方可报销。

  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总务处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

  (二)差旅费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程序,出差人员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严格出差审批手续。

  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公务接待按照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实行“先批准,后接待”。

  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四单合一”制度,在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记录)、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和税务发票单据,“四单”不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结算方式。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

  在资金结算中,各项财务开支应使用公务卡、转账等结算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出,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大额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严格执行大额资金须转账直达供货商的规定,严禁将大额资金转账到个人账户。

  公务卡支出报销时,持卡人需提供原始发票,并另附银行刷卡消费凭证,按规定交财务人员核对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应在财务支出事项终了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消费最迟应在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报销。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修保养及处置等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购入固定资产要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实、账账、账卡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赠送或转让。职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固定公示栏公示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部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务和总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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