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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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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铜防指〔201x〕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防指《关于进一步加强铜陵市一县三区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铜防指发201x10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生猪屠宰条例》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积极贯彻“防检结合、以防补检、以检促防、以监保检”的方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有效的产地检疫工作。

一是产地检疫必须由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二是在确认养殖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并查验生猪畜禽标识

加施情况,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后,检疫人员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三是生猪进入屠宰厂进行宰前检疫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并在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四是加强“瘦肉精”等违法违禁添加剂的检测力度,坚决杜绝问题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铜陵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x年8月15日

扩展阅读:马鞍山市农委关于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告

马鞍山市农委关于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告

马农文[201x]164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推进年活动的通知》(皖农牧〔201x〕6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市农委向全市广大畜禽养殖、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单位(户)通告如下:

一、建立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动物产地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家畜家禽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在出栏、上市、运输、屠宰前,畜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动物检疫人员到场(户)检疫合格,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上市、运输、销售。

二、规范市场畜禽经营交易行为。凡本地进入批发和零售场所的畜禽必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外地调入的畜禽,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非疫区证明》,并自觉接受动物检疫人员的检疫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并获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三、产地检疫报检方法及要求:畜禽饲养单位(户)的畜禽因种用、上市或调运离开产地前,要向设立在本乡镇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告,提出检疫申请。1、申请方式:到点申请、电话申请、书面申请;2、申请时间:(1)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3)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及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对全市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和批发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未经检疫进入销售、运输、屠宰等环节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实施补检外,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依法申报产地检疫的养殖场(户),除依法查处外,将取消各类农业项目申报资格。

五、本通告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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