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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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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煤矿顶板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顶板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顶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超前防范顶板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及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特制定顶板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一、顶板预警标准:

顶板预警等级划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两级。

1、黄色预警标准:

1)顶板连续两排断两根锚索,帮上连续两排断三根锚索,启动黄色预警。

2)顶板连续两排四根锚索抽芯,帮上连续两排八根锚索抽芯,启动黄色预警。

3)顶部托盘连续六个变形,帮上托盘连续十二个变形的,启动黄色预警。

4)顶板下沉2×2×0.2米范围的,启动黄色预警。

5)顶板网包1×1×0.3米范围的,启动黄色预警。

6)顶板离层仪内、外筒位移达到黄色时或遇到顶板离层仪位移值突然增大到黄色预警值时,启动黄色预警。

7)各个施工单位的顶板区域范围内由于巷道顶板破碎、两帮有变形,但又不至于马上发生顶板事故的施工单位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如情况属实启动黄色预警并挂黄色预警牌。

2、红色预警标准:

1)顶板连续两排断两根以上锚索,帮上连续两排断三根以上锚索,启动红色预警。

2)顶板连续两排四根以上锚索抽芯,帮上连续两排八根以上锚索抽芯,启动红色预警。

3)顶部托盘连续六个以上变形,帮上托盘连续十二个以上变形的,启动红色预警。

4)顶板下沉超出2×2×0.2米的,启动红色预警。

5)顶板网包超出1×1×0.3米范围的,启动红色预警。

6)顶板离层仪内、外筒位移达到红色预警时,启动红色预警。

7)对已竣工的巷道时间较长、顶板变化严重,随时会发生顶板事故的,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如情况属实启动红色预警并挂红色预警牌。

二、顶板预警启动与解除:

1、预警启动:

各队组及各级管理人员发现顶板隐患达到黄色(红色)预警标准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清楚预警原因,现场由跟班干部或安监工对隐患进行确认并设警戒拦人(大巷及边远区域可直接设警戒拦人),待生产技术部值班安排相关部室(生产及安监部)人员下井勘查核实后,立即启动黄色(红色)预警,向公司调度台进行汇报。黄色预警由生产部组织现场制定处置方案,红色预警需通知相关部室部长及公司领导确定处置方案,待专项处置措施及方案到位后方可组织施工。

2、预警发布:

生产技术部办理黄色(红色)顶板预警结束后,及时向被启动预警责任单位发布预警通知,相关队组要在本队值班室和井下作业现场醒目位置悬挂 “顶板预警牌”,并在当日公司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3、现场处置:

对于启动顶板预警的区域,必须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顶板预警牌”,设警戒拦人,现场处置时必须遵循“先维护后处理,由外向里、由远及近”的原则,设专人观山、专人跟班,确保退路畅通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如在处置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地点,汇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后,重新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后方可施工。

4、预警解除:

被启动黄色(红色)顶板区域预警所在相关责任单位在预警期限内采取措施、彻底排除隐患、达到解除黄色(红色)预警条件后,由责任单位汇报生产技术部,并汇报清楚预警隐患的整改情况。

生产技术部根据相关责任单位汇报的情况,在解除黄色(红色)预警时,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结果确认无误后,汇报公司调度台及分管公司领导,并通知相关队组摘除预警牌,恢复正常生产作业。

三、顶板预警响应及执行措施:

1、生产技术部向被启动预警责任单位发布通知后,责任部室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责任队组提出相应的预警整改措施,且每天认真落实,并汇报整改情况。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生产技术部要把黄色顶板区域预警作为当日重点工程进行重点管控,并在部门会议上通报。

生产技术部要立即制定专项措施,对预警期间顶板变化情况及相关队组措施实施情况安排专人跟踪,落实,每天部门会上汇报该顶板区域情况。

相关队组要加强值班、跟班管理,认真落实预警措施,控制生产节奏,每天要进行汇报。接班后,跟班干部同安监工对顶板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到顶板巡回检查台帐上。

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如出现在工作面及施工人员密集的地方要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措施。

生产技术部要立即研究,制定专项措施。对预警期间工作面变化情况及相关队组措施实施情况安排专人跟踪,落实,每天汇报该区域的顶板情况。

相关队组要加强值班、跟班管理,认真落实预警措施,并随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措施执行情况,根据实际及时完善或补充专项措施,只有在措施落实到位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开工。

4、采掘工作面响应措施:

综采工作面:

1)当工作面突然出现断层、陷落柱或其它构造时,由井下七大业务

部室技术员以上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落实,制定专项措施。

2)当工作面出现冒顶高度在1-2米,长度达10个架以下的,由井下七大业务部室副部长以上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落实,制定专项措施。

3)当工作面顶板异常,遇构造、出现顶板塌矸冒落高度超过2米高,长度达到10个支架以上的,由井下七大业务部室部长(书记)以上人员及相关公司领导到达现场勘查,制定专项措施。

掘进工作面:

1)当工作面顶板破碎,揭露构造,塌顶高度2.0m以下,片帮宽度1.0m以下,由生产、安监、地测部技术员以上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勘查落实,制定专项措施。

2)当工作面顶板破碎,揭露构造,塌顶高度2.0-3.0m,片帮宽度1.0-1.5m,由生产、安监、地测部副部长以上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勘查落实,制定专项措施。

3)当工作面顶板破碎,揭露构造,塌顶高度3.0m以上,片帮宽度

1.5m以上,由生产、安监、地测部部长(书记)以上人员及相关公司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勘查落实,制定专项措施。

四、本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方案

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

[2011]133号)精神,按照《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曲靖市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曲煤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xx县地方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企业贯彻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事故防范在于落实预防在先”这一中心,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摸清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有效促进隐患整改,切实推进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超前预控,规避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我矿成立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于控状态,杜绝一般事故,遏制重伤事故,防范轻伤事故。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体系。

建立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管理体系,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风险预警预控为核心,以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制定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方案,明确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总体目标,对我矿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运行模式。

(二)风险预警。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照《xx县煤矿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手册》,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管理,对危险源和安全隐患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中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从政策、技术、管理等层面,采取召开会议、现场点评、交流探讨等方式,明确具体的风险管理对象,正确辨识和评估危险源,经煤矿领导负责人明确后,交责任人进行风险预警。

(三)风险防控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的在人员、技术、环境、管理方面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度,按照“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或其他计划等对危险源进行防控。在进行重大以上风险任务时,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对专业性较强、危害度较大、整改较难或无法评估的危险源风险评估防控,提请总公司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四)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1.员工准入管理。建立并保持员工准入管理标准,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需求计划,明确员工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文化水平等准入条件。

2.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类,总结分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规律,为不安全行为控制提供依据。员工不安全行为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具体、有针对性分类。

3.员工岗位规范。在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煤矿应制定员工岗位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1)种类齐全;

(2)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3)规定各岗位工作任务;

(4)明确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5)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6)确保在完成预定任务存在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应制定书面安全程序。

4.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制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确保员工岗位规范的有效执行。措施应结合我矿自身的特点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的各类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分别制定。

5.员工教育培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要按以下要求执行:

(1)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由办公室和生产技术科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

(2)与县安全培训中心签订合同;

(3)每年对员工进行1次以上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体系培训。年末进行1次风险管理培训需求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和对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可行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根据报告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

(4)明确员工分层和分类培训内容与周期;

(5)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

(6)建立员工培训信息档案;

(7)每次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8)对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进行考核或考试,并有完整的培训台账;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并由记录。

6.员工行为监督。建立完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员工行为监督必须确定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考核人员,明确监督范围、方式、频次,对监督的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计划。

7.员工档案。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全面掌握员工信息,以实现分类管理,并确保所有在岗位的档案齐全,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完整(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重点监控对象。

(五)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1.通风管理。建立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应急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严重矿井的采区等,应设专用回风巷;

(2)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4)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5)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6)局部通风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8)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

2.瓦斯管理。煤矿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2)建立完善瓦斯检测,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相关入井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交接班,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3)制定瓦斯隐患处理措施。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前先确认回风系统人员以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临时停风应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长期听风区在24h内进行封闭。

(4)应采取瓦斯隔爆措施,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5)健全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aq1027-2006标准,并按定期对抽放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凡是应当采抽采的煤层,都应最大限度地抽采。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1026-2006标准要求。

3.防治水管理。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

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防治水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防、堵、疏、排、截”的综合防治措施;

(2)井下防水、排水系统合理,能力满足实际需要;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4)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防治水设施完善、设备齐全;

(6)井下掘进工作面坚持“有掘必探”防治措施;

(7)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完善。

4.防尘管理。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防尘系统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进回风大巷、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及转载点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2)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得大于30m)、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m-200m范围内)、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运输顺槽的溜煤眼(转载点)上口及破碎机处、采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主要进回风大巷等地点设置净化水幕,水幕灵感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

(3)防尘基础管理完善,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定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且不超标。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

5.防灭火管理。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防灭火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1)防灭火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防灭火基础管理达到有灭火管理制度、矿井放灭火系统图,有防火密闭管理台账、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井上、下有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技术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篇三: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盘县鸡场坪乡云脚煤矿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云脚煤矿技术科 二零一五年 与报告制度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三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领导、部门汇报情况,并迅速协调相关部

门及新疆三新煤业救护中队组织抢险救灾,待事故原因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再及时作出补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科,由调度室和安全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

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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