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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心得体会

《反家庭暴力心得体会》格式,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篇一:反家庭暴力法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作为社会的“毒瘤”,具有严重危害性,不仅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危害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妇女维权合议庭、家暴“110”报警中心、伤情鉴定机构、家暴 “110”投诉站、家暴庇护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组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网,不断满足妇女群众维权服务需求,拓宽维权领域,创新维权方式,强化维权功能。我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保障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筑牢法治的坚固防线。要加强妇女儿童源头维权,围绕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实施。要健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家庭纠纷调解、利益表达维护、庇护救助工作机制,创新集信访受理、普法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帮扶救助于一体的基层维权服务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巾帼维权志愿者作用,依法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贴心的维权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从我做起、反对暴力、珍爱家庭、善待家人、履行责任,建设没有暴力、平等沟通的家庭环境,建设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积极发声,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强化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篇二:家庭暴力对中学生行为及心理的影响及对策

家庭暴力对中学生行为及心理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尤其是对孩子的影响。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教育场所,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和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中学生处于青春期敏感阶段,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初步形成,是他们人生中的重要阶段。本文着重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和对中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试图通过可行性解决对策的探究,减少家庭暴力对中学生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中学生 影响 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

根据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传统的家庭暴力指直接作用于身体的殴打残害行为,如殴打、拳打、脚踢等。另一种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通过不理睬对方、无视对方存在、相互冷嘲热讽等方式从精神上虐待对方。有关学者将之称为冷暴力。

2、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和婆媳之间等。(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手段不仅包括肉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冷嘲热讽、不理不睬等,有时还包括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行为等。( 三) 隐蔽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中,具有隐蔽性,只有受害者对外界进行求救或发生严重的后果时外人

才会知晓。( 四) 时间的连续性。在日常生活中,施暴者会因为不同的事由,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进行暴力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较普遍地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种争议和案件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 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夫妻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 万个家庭因此解体;实际发生率还可能更高。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据了解,自2004 年以来,全国妇联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均在4 万件以上,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全国妇联2002 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事情况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中,有2/3 以上的家庭发生过对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有1/3 以上的夫妻之间发生过家庭暴力。调查中发现,74.9%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力度不够,94.6%的人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

由此可见,在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较高,并且在此过程中妇女和子女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承受着家庭暴力带来的阴影和摧残。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迁移

历史原因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

传统伦理道德中“男权”和“父权”文化的浸染。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很多丈夫对妻、子的占有、支配意识很强,把妻儿视为私有财产。在家本位

的价值取向下,成年男性是家庭的主宰。这就决定了男女之间、长幼之间在家庭地位方面的不平等性和非均衡性。

家庭原因

父母婚姻关系的裂变。婚姻关系的裂变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阴影。

夫妻之间经济收入的差距。社会的变迁带来了男女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男性大多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时,极易产生家庭暴力行为。一些女性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交往和谋生手段,缺少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使得她们无法选择适当的应对暴力的手段和方式,到最后只好选择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忍气吞声的维护已经支离破碎的婚姻。 压力过大而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经济压力导致精神压力,缺乏沟通导致抑郁暴躁。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 不打不成材

除了以上所总结的几点主要因素以外, 家庭暴力还与子女的性别、年龄、生源地等方面有一定联系。此外,父母感情不深、自身性格缺陷、就业困难等微观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家庭暴力的起因。

四、家庭暴力对中学生的影响

家庭的潜移默化功能。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重要场所, 家庭环境如何, 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家庭在青少年生活中扮演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角色是各种犯罪社会学派的共识, 一个人的社会过程始于家庭,其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着其一生的发展。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 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这是因为, 第一, 童年时期是个人社会化的奠基时期, 儿童期的智力水平、个性特征、社会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对后来社会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这个时期的社会化主要是通过家庭进行的; 第二, 个人的角色社会化首先是通过家庭获得的, 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 承担子女的教育义务; 第三, 家庭成员的状况深刻影响着个人的行为模式,家庭成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第一参照

系, 由于父母与子女间存在血缘关系, 共同生活中联系紧密, 父母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子女, 父母的言行常常成为子女仿效的榜样。因此, 良好的家庭环境, 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

1. 家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了难以矫正的人格障碍俗话说得好: “家庭不单单是身体的住处, 更是灵魂的寄托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别重要, 青少年犹如一块洁白的海绵, 滴进什么, 它吸收什么, 一旦被污染,事后无论费多大的力气去清洁也不可能洁净如初。而家庭暴力恰恰污染了家庭成员生存的环境, 使这个环境充满火药味, 使生长在这个环境中需要培育的嫩芽-------青少年得到的不是文明习惯的熏陶, 而是有点血腥的味道, 在这个环境中, 青少年既可以因为遭受父母的暴力而受到心灵、健康上的伤害, 成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 也可能是目睹, 生活在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而得不到关注和照料, 感情需要和欲望得不到满足, 形成不健康的人格, 变得充满敌意和恐惧。有研究表明, 80%的家庭暴力会被子女目睹, 因此, 家庭暴力无论是肉体的还是精神的, 都会对子女产生如下影响: 紧张、害怕等引起的情绪反应; 自尊心、自信心下降; 不安全感、生理反应异常; 消极、孤僻、尝试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发泄情绪, 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家庭暴力行为为“攻击型”犯罪起到了示范作用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 父母是子女最 直接的启蒙老师, 家庭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场合, 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化因素, 青少年的行为是通过观察、模仿、示范和演练等过程获得的, 充斥着暴力的家庭, 家长教育子女的方式简单、粗暴, 棍棒代替说理, 滥施家长权威; 亦或父母之间的关系紧张, 双方的冲突也是通过暴力方式解决, 那么, 无异会使青少年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 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行为, 遇事鲁莽凶暴。

3、家庭暴力导致家庭解体和教育缺失

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而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处理, 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家庭失和, 父母感情破裂, 最终家庭解散。美国理查德( R

ichards)、罗杰斯( Rodgers)和帕尔( Pryo r) 所作的研究表明, 父母关系破裂会使子女受到巨大的感情创伤, 子女可能遭受恐惧、愤怒、冷漠或逃避现实、悲伤和犯罪, 教育可能会受到损害[ 4]。由此可知, 因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 青少年的心灵将因此遭到致命的摧残, 其心灵的创伤无法得到抚慰, 为寻求感情的寄托, 一方面, 他们把目标转向社会, 转向虚拟的网络, 去寻找抚慰的朋友,沉湎于黄色书刊、淫秽录像; 另一方面, 他们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 受犯罪团伙的培训而进行各类犯罪活动, 甚至吸毒、酗酒、性放纵等。

五、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对中学生造成负面影响

1. 以道德教化于人, 构建和谐家庭

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创建学习型家庭现实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对未成年人的虐待都是违背人类需要, 逆反人类本性, 有悖于人类本质, 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社会现象, 不利于良好的家庭氛围的形成。混乱、冲突的家庭氛围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 可以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 作为父母而言, 营造和睦、健康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极为重要,。

每个教师都希望自己的学生精力充沛、活泼可爱、反应敏捷,希望所有的在校生都能受到良好的训练和教育,不希望要为学习过程中可能的负面的干扰因素而担忧。教师关心和爱护学生是应尽的职责, 可我们在学校教育中常常对一些“问题”儿童束手无策。造成这些有“问题”的孩子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的暴力对儿童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因而当儿童在学校中有反常表现时应引起重视, 尤其是受到家庭暴力虐待的儿童,教师应以恰当的方法和身份介入其中,拯救孩子。在家庭中,父母殴打孩子,剥夺孩子的需求(对其生理、情感的忽视),虐待配偶等暴力行为,把孩子置于一种捉摸不定、极易受伤害的环境中,对儿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下面列举一些受害儿童所经历的痛苦情感, 并说明他们是如何在不同发育阶段对儿童产生的影响。

1.焦虑

篇三:浅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范

浅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范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单纯的家庭问题和个别现象,而是属于社会问题范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范进行分析,揭示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一种由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 精神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正确界定家庭暴力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中的弱势成员的合法权利的

必要措施。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界定,家庭暴力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构成:其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关系。2.客体构成:家庭暴力所侵犯的客体是侵害亲属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家庭暴力后果严重:给被侵害亲属一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及精神伤害。这就是把夫妻日常生活中琐事的争吵,打闹没发生严重后果的家庭矛盾和纠纷区别开来。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研究机构通过对暴力家庭

的长期监测研究发现,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造成受害者的心灵创作甚至扭曲变态的根源。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破坏了婚姻的基础

暴力行为无论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肉体虐待、精神虐待还是性虐待,都是对婚姻双方情感的伤害。婚姻没有了爱情,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成我们常说的“死亡婚姻”。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婚姻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打破了家庭安宁、和谐

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家庭观念的束缚,遭受暴力虐待的老人在忍无可忍时,多数选择自杀、出走作为解脱方式;受暴力虐待的子女除了忍受外别无他法,年龄较大

的子女一般以外出流浪的方式来逃避暴力;遭受暴力虐待的妇女,当虐待超过了她们

的肉体、精神能够承受的范围时,有些被逼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

成了害人者。也有的妇女以自杀的方式从家庭暴力中获得永久的解脱。轻微的家庭暴

力可以破坏一个家庭的和睦气氛,造成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严重的可以引发刑事

犯罪。

3.受虐妇女的自信和自尊受到打击,人格扭曲

长期处于婚姻暴力中的妇女,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完整、家庭名誉、子

女身心健康、经济保障、住房等,对暴力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麻木地忍受,不作任

何形式的反抗。另一种态度是在不能忍受时进行反抗,反抗方式有积极与消极两种。

积极的反抗方式,如找男方单位、妇联、工会投诉;消极的反抗方式,如以暴力反抗

暴力、出走、寻找婚外情等。丈夫对妻子施暴,不仅给受害妇女的身体造成不同程度

关系到的健康发展,当妻子无法忍受暴力伤害时,婚姻解体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

4.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产生影响

家庭暴力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影响的结果有很多

种:紧张、害怕、引起的情绪焦虑;自尊心降低;有不安全感、羞耻感;自我责备;

生理状况异常等,消极、孤僻、忧郁,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发泄感情等。

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成年后容易形成暴力倾向。由于长期生活在恐惧、焦

虑、孤寂、抑郁的家庭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必然无法正常进行。有些未成年孩子因忍

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特别是家庭暴力导致的家

庭破裂,使孩子失去应有的监护和教育,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耳染

目睹了家庭暴力的残酷,不少孩子在幼小的心灵中产生了对婚姻的恐惧,成年后仍然

无法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因而无法步入正常的婚姻生活。

5.诱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的妇女不堪丈夫长期的虐待,

有的含泪度日,有的到处求告来得到应有的帮助,当这种忍耐超过承受的心理极限时,

消灭家庭暴力的动机就会转化为行动,铤而走险,采取报复手段,从肉体上消灭家庭

暴力的根源,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

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

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的伤害,而且会对妻子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影响家庭

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其次,增强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男女平等的基础是男女经济权利的平等。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同男子一样成为活跃的生产力要素,创造财富,使自身价值得到全面实现,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已有相当比例的妇女走上了自立之路,她们从亲身经历中深切体会到,女人若没有经济上的自立,就难以有人格的独立。依赖,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寄生更不可取。依靠自己自立于社会,是女性人生的根本。因此,女性要提高“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会不断提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必要时请律师介入,对施暴者亮出法律的“红灯”。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做好详细的伤情记录,建立档案,以便日后公安机关、鉴定部门和法院调查取证,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建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1.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2.惩罚性规定。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惩罚模式。可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强制改过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3.社会服务性规定。如果紧急庇护所、电话服务专线、法律扶助等各项服务,应从

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经费辅助。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构成和法律责任。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及打击力度,威慑犯罪,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高度来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建立一个多方位保护暴力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网络,联合医疗、鉴定、警察、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构成一个阻止家庭暴力犯罪的防火墙,从源头消灭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要对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其暴力行为背后有着长期遭受虐待、暴力侵犯的历史背景,她们之所以不求救、不离婚而选择了杀人,是因为她们已陷入家庭暴力中无法自拔,她们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而她们又不愿挨打,又想活下来,所以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会产生过激行为,因此我们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认识到这种以“以暴制暴”的妇女犯罪案件者,受虐妇女都是有主观恶性都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因此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进行定罪量刑,是符合刑罚的价值理论的,并且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刑事审判中也有成功的判例。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肃清夫权主义的流毒,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适合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婚姻与继承法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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