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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

公文驿站2023-05-22 17:25:29奥林匹克宪章

下面精心推荐《奥林匹克宪章》,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篇一:奥林匹克知识传播:奥林匹克宪章

基 本 原 则

1 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下,1894年6月23日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 会,1894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LOC)。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2 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3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

4 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

5 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吸收同意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运动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必须由被承认为独立的体育运动组织领导。

6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

7 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五个连环,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是全球性的、持续的。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使世界上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盛大的体育节日上相聚一堂。

8 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9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

章1第 奥林匹克运动

一、最高权力

1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

2 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二、国际奥委会的职能

国际奥委会的职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发扬奥林匹克主义。为此目的,国际奥委会:

1 鼓励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国际和国家体育机构合作,落实旨在加强奥林匹克团结的举措;

2 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体育运动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3 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

4 参与促进和平的行动,积极保护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权利,反对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5 通过适当手段推动妇女在一切级别、一切机构中参与体育运动,特别是加入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执行机构,以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

6 支持并鼓励弘扬体育运动道德;

7 努力在体育运动中发扬公平竞赛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

8 领导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参与国际反毒品斗争;

9 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10 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11 鼓励体育组织和公共权力机关尽全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

12 鼓励发展大众体育。大众体育是高水平体育的基础,而高水平体育又有助于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

13 督促举行奥林匹克运动会时有关机构对怀境问提予以认真关注,鼓励奥林匹克运动对环境问题的认真关注并采取措施,教育一切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14 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IOA);

15 支持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其他机构。

三、奥林匹克运动成员

1 除国际奥委会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国家奥委会(NOC)、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OCOG)、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以及属于这些组织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其利益构成奥林匹克活动基本因素的运动员,还有裁判/裁判长、教练员和其他体育运动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

2 以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理由对某个国家或个人任何歧视都与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身份不相容。

3 要成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就必须尊重基本的道义原则。

四、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1 为了在全世界推进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可承认那些其活动与国际奥委会职能有关的组织为国家奥委会,这些组织应尽可能在其国内具备法人资格,其组建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其章程须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

2 对于洲的和世界性的国家奥委会协会,如其章程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如:

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

非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ANOCA);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

泛美运动组织(PASO);

大洋洲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总会(OMOC);

欧洲奥林匹克委员会(EOC);

他们的规定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由国际奥委会审核。

3 国际奥委会可根据第29条规则规定的条件承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此外,它还可承认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如:

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

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

获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体育联合会总会(ARISF);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

4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家奥委会总会的承认,决不影响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直接与国际奥委会来往的权利,反之亦然。

5 对于与体育运动有联系的具有国际性、其章程和活动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

6 国际奥委会可撤销其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其他协会和组织的承认,并立即生效。

五、国际奥委会的庇护

1 国际奥委会可在它认为适宜的条件和情况下向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国际综合性体育比赛提供庇护,条件是这些比赛必须严格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在国家奥委会或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协会监督下举办,而且应取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协助并遵

守其技术规则。

2 此外,如果其他比赛符合奥林匹克运动宗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也可予以庇护。

六、 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定期协商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定期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该会议由国际奥委主席主持并由他在与有关机构磋商后确定程序和议事日程。

七、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1 国际奥委会原则上应每8年召开一次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席

2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在国际奥委会确定的地点和日期召开。国际奥委会主席主持并确定程序。奥林匹克代表大会是协商性质的会议。

2 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委员和名誉委员、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各国家奥委会和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代表组成。此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还接纳以个人或组织代表的身份受到邀请的运动员和著名人士。

3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磋商后确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八、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

1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目的是向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特别是最需要帮助的国家奥委会,提供援助。援助的方式为由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共同商定的援助计划。如有必要,请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给予技术协助。

2 所有这些计划由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由国际奥委会主席担任主席。

第8条规则的附则

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确定援助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

2 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通过奖学金提高运动员和教练的技术水平; 4 培训体育行政管理人员;

5 与国际奥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推进上述宗旨的组织和实体进行合作,尤其是通过奥林匹克教育和舆论宣传组织进行合作;

6 有必要时,与国家或国际机构合作,建立简单、有效、经济的体育设施;

7 支持在国家奥委会管理或庇护下,组织的国家、地区和洲级的比赛;

8 鼓励各国家奥委会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计划;

9 推动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官方发展援助中包括体育援助。

九 、奥林匹克运动会

1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把各国家奥委会为此目的选派、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参赛、并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的比赛中有良好运动表现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

2 裁决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问题的最后权力在国际奥委会。

3 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和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两者均每4年举行1次,但应注意下列第4款的规定。

4 第1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于1924年举行。此后按其举办的次数计其届次,但第17届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是于1994年举行的。在雪上和冰上进行的运动被视为冬季运动。

十、奥林匹克周期

1 “奥林匹克周期”这一术语,是指从本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始,直到下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开幕止连续4年的时期。

2 如果某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未能举行,该届奥林匹克周期从上届奥林匹克周期开始之日4年后开始。

3 奥林匹克周期从1896年在雅典举行的第l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起连续计算。 十一、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产权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或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手段或机制。关于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范围内比赛和运动成绩有关的数据的获取条件和使用条件由国际奥委会决定。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取得的全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运动。

十二、奥林匹克标志

1 奥林匹克标志由单独使用的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

2 五环的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从左到有互相套接,蓝、黑、红环在上,黄、绿环在下。整体大致形成一个规则的梯形,较短的平行边构成基底,如同保存于国际奥委会总部并复制如下的正式图样。

3 奥林匹克标志代表五大洲的团结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相会。 十三、奥林匹克旗

奥林匹克旗为白底,无边。中间是五色的奥林匹克标志。其图样和比例应与1914年巴黎代表大会上皮埃尔·德·顾拜旦赠送的旗相同。

十四、奥林匹克格言

奥林匹克“更快、更高、更强,是国际奥委会对一切属于奥林匹克运动村人们的号召,鼓励他们本着奥林匹克精神奋进。

十五、奥林匹克徽记

1 奥林匹克徵记是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独特成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整体设计。

2 任何奥林匹克徽记的设计图样都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这一批准是使用该徽记的先决条件。

十六、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会歌是国际奥委会1958年在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通过的歌曲;其乐谱存放于国际奥委会总部。

十七、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产权

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 第12、13、14、15、16和17条规则的附则

1

1·1 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

1·2 即使国家法律或商标注册赋予一个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该国家奥委会也只能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行使随之而来的权利。

2 国家奥委会对国际奥委会负责在各自国家执行第12、13、14、15、16、17条规则及其附则。国家奥委会须采取措施防止以违反上述规则或其附则的形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国家奥委会也必须为国际奥委会的利益致力于使“奥林匹克”、“奥林匹克周期”等名称获得保护。国家奥委会可随时请求国际奥委会协助,使上述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得到保护,并解决在这类问题上可能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分歧。

4 国家奥委会只能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而这种使用必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而且有关国家奥委会应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5 国际奥委会在有关国家奥委会的合作下,鼓励其国家主管当局与国际奥委会联络发行印

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邮票;为此国际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下可授权使用奥运会标志。

6 国际奥委会可以制作一种或多种奥林匹克徽记,自行使用。

7.1 国家奥委会和奥运组委会可制作奥林匹克徽记。

7.2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如认为某一奥林匹克徽记不至于同奥林匹克标志或其他奥林匹克徽记混淆,可批准该徽记的图样。

7.3 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标志覆盖的面积不得超过该徽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此外,奥林匹克徽记中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完整出现,不得有丝毫改动。

7.4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7·4·1 徽记的设计必须使人能清楚地看出与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有联系。

7·4·2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能只是有关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7·4·3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提及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某个特定的日期或活动,以免受时间上的限制。

7·4·4 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全球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用语。 7·5 除了上述第7·1、7·2和7·3的条款外,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7·5·1徽记的设计必须使人能清楚地看出与有关奥运会组委会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联系。

7·5·2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只是有关奥运会组委会所在国家的国名或其缩写。

7·5·3徽记的独特部分不得包含给人以全球性或国际性印象的格言、名称或其他用语。 7·6 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上述规定实施前批准生效的任何奥林匹克徽记仍然有效。 7·7 只要条件允许,不论何时何地,国家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得由国家奥委会在该国进行注册(即得到法律保护)。国家奥委会须在该徽记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这一注册,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注册证明。如果有关国家奥委会没有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并将其保护情况通报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撤销对该徽记的批准。同样,奥运会组委会须按上面所述规定在其国内以及在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协商后确定的其他国家保护其奥林匹克徽记。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所获任何保护不能用来反对国际奥委会。

8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为国际奥委会专有。

9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徽记,必须符合下面第10、11款所列条件。

10 任何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如希望将其奥林匹克徽记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无论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都必须遵守本附则并确保该第三者遵守本附则。

11 一切合同和协议,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在内,都须由有关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1·1 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徽记以及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国家奥委会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另一个国家奥委会的同意,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11·2 同样,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以及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另一个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11·3 在任何情况下,奥运会组委会所签任何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有关奥林匹克运动会

篇二:奥林匹克的三大体系

第四讲 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体系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于2004年9月1日开始生效,它对以前的宪章作了重大修改,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的阐述。这也反映了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运动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奥林匹克宪章》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是管理这一运动的根本大法,是奥林匹克运动一切活动的准绳。

奥林匹克运动会

奥运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参赛运动员由国家奥委会选派、国际奥委会同意,并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比赛。

第一节 奥林匹克思想体系

一、奥林匹克思想体系概述

奥林匹克主义

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

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格言

它们既相关又不同,相辅相成,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核心是奥林匹克主义。

二、奥林匹克思想体系的作用

奠基(奠定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基础)

导航(指导各项奥林匹克活动)

三、奥林匹克思想体系内容

(一)奥林匹克主义

“奥林匹克主义(Olympism)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它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奥林匹克主义所要建立的生活方式是以奋斗中所体验到的乐趣、优秀榜样的教育价值和对一般伦理基本原则的推崇为基础的。”

奥林匹克主义释义

1.奥林匹克主义的中心思想是人的和谐发展

?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 强调生活方式的改善

2.体育运动是实现人的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3.体育运动必须与教育、文化相结合

? 与教育融为一体,以坚持奥运的正确方向

? 与文化紧密结合,以保证身心的和谐发展

4.奥林匹克选手榜样的作用

(二)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

《奥林匹克宪章》以明确的语言表述了这一运动的宗旨是“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团结、友谊和公平精神互相了解——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

奥林匹克运动宗旨释义

1. 奥运的社会价值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2. 奥运是世界和平运动的组织部分

3. 奥运实现其目标的主要手段是体育活动

(三)奥林匹克精神

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体现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精神释义

? 奥林匹克活动的目的是团结与友谊

? 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

? 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平

(四)奥林匹克格言

Faster, Higher, Stronger

更快、更高、更强

奥林匹克格言释义

? 敢于斗争,敢于胜利

? 永不满足,超越自我

(五)“重在参与”的奥林匹克名言

“在奥运会上,重要的不是取胜,而是参与;在生活中,重要的不是征服,而是奋力拼搏。

第二节 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体系

一、国际奥委会

职责:

? 促进体育道德和教育;

? 促进体育运动和运动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

? 保证奥运会正常举行;

? 与官方或民间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促进和平;加强

团结并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独立;

? 反对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歧视;

? 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促进妇女在体育各层次及各种机构中取得进步;

? 领导体育运动中反对使用兴奋剂的斗争;

? 支持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 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及商业目的;支持体育组织和政府当局为

运动员社会的和职业的未来做出的努力;

? 支持大众体育的发展;

? 促进对于环境问题的责任感,促进体育运动中的可持续发展并要求以此原则举办奥

运会;

? 促进奥运会为举办城市和国家留下有益的遗产;

? 支持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结合的创新;

? 支持国际奥林匹克学院及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的活动。

“逆向代表制”

国际奥委会全会(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际奥委会总部:瑞士洛桑

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运中的作用

? 制订并推行本运动项目的规则并保证该项目在全世界的开展;

? 制定奥运会参赛标准;

? 负责本项目的技术监督和指导。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NOC)

简称国家奥委会,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建立起来,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负责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目前有202个。

非洲53、亚洲44、欧洲48、美洲42、大洋洲15。

职责:

? 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地得到遵守;

? 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

? 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培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

? 维护体育道德;

? 选定适于举办奥运会的城市,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

的地区、洲或世界性的综合运动会。

目前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有64个,其中列入奥运会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35个。

国际奥委会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关系

? 简言之,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奥委会

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三者缺一不可。

? 三大支柱合作关系的特点

? 权利高度集中于IOC

? 在三大支柱组织中保持必要的人员重复

? 在IOC握有最高权力的前提下加强协调

? 利益分享

? 三者形成了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的特点是,在权力高度

集中于国际奥委会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协商互惠。

都是非官方的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披领导的关系,只有互相配合、协作的关系。

第二节 奥林匹克运动的内容体系

一、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大型综合运动会

三、奥林匹克大众体育活动

四、奥林匹克教育与科学及文化活动

五、奥林匹克奖

奥运会分为夏季奥运会(Games of the Olympiad)和冬季奥运会(Olympic Winter Games),1992年前,在同一年举办。自1992年开始,夏季奥运会依然在每个奥林匹克周期的第一年举办,冬季奥运会则改为在奥林匹克周期的第3年举办。奥运会主要有下列活动内容。

(二) 奥林匹克仪式

奥林匹克仪式,如圣火传递、开幕式、闭幕式、发奖仪式等,不仅给奥运会以浓烈的节日气氛,而且大大提高了奥运会的境界,使它既轻松活泼又庄严神圣。这些仪式是奥运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圣火点燃

? 每届奥运会的圣火怎样点燃?由谁来点燃?——总是一个世界级的谜语。各届奥运

会都将之视为最高机密。每一次的点燃都是一次创意的刷新和覆盖,也都不可能被再次重复。如何使圣火点燃更有创意,更有画龙点睛之妙,是一件极其艰难的劳动,是开幕式策划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往往令其绞尽脑汁,苦思冥想。

开、闭幕式

篇三:奥林匹克内容

什么是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 (olympic charter) 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法典。内容包括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与宗旨、奥林匹克运动领导机构和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奠基人、法国著名教育家顾拜旦倡议和主持制订,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的。一百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是1999年12月在瑞士洛桑由国际奥委会第110次全会通过的,1999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 宪章原文版本 1999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由基本原则和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5章组成。第1章内容包括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运动的范围、国际奥委会的作用,规定了国际奥委会承认和赞助的对象和程序,说明了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的召集和奥林匹克团结工作问题。

第1章还有关于奥林匹克徽记、旗帜、格言、标志和火炬等规定。

第2章内容包括关于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成员的资格与产生等内容。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席的权力和职责,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工作程序、语言和经费来源等问题。

第3章内容包括国际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作用。 宪章中文译本 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组织在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比赛中,对所管理的运动项目负有技术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第4章内容包括国家奥委会的使命和作用、组成和与本国单项体育组织的关系等。国家奥委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的国家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5章内容包括奥运会的组织与管理、奥运城的选择、奥运会参赛条件和比赛项目、文化节目和奥运村的设立和礼仪等问题。奥林匹克礼仪包括奥运会邀请信的发送、各种奥林匹克证件及持证人的权利与待遇、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与发奖仪式等。

1989年《奥林匹克宪章》中译本开始在中国出版。中国奥林匹克出版社1991年首次出版奥林匹克宪章中译版本,后又翻译出版了1992、1993、2000年版。

《奥林匹克宪章》解读

《奥林匹克宪章》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根本法,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全面体现,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准则。《宪章》是国际奥委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所指定的总章程和总规则,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国家(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以及洲际或世界性的国家奥运会协会所遵守。因此,我们要全面学习和了解奥林匹克运动,我们必须对《宪章》有所了解。

100多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奥林匹克宪章》曾多次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未改变。我国奥林匹克出版社从1991年开始,翻译出版了《宪章》的中文本,该社又相继在1992年和1993年出版两次。最新版本是在2001年2月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出版的中英文对照本,这些《宪章》的出版,对于在我国普及奥林匹克知识、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教学研究工作非常重要。《宪章》总是在不断地修改补充,2002年12月19日,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接获国际奥委会法律部发来传真,告知在2002年11月29日国际奥委会莫斯科会议上主要就委员条例又进行了一些修改。

第一部《宪章》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皮埃尔·德·顾拜旦在1894年6月16日至24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亲自起草并主持制定的,它反映了顾拜旦的体育思想和他的奥林匹克理想。这次大会是由法国体育运动协会联合会发起召开的,目的在于复兴奥林匹克运动会并确定若干关于举办奥运会的原则,如研究业余主义问题并为运动规则的统一作初步努力,同时为即将召开的奥运会打下基础并使之适合于现代生活的需要。这次代表大会筹委会委员有:代表法国和欧洲大陆的法国体育运动联合会秘书长皮埃尔·德·顾拜旦;代表英国及其殖民地的英国体育协会秘书赫尔伯特;代表美洲大陆的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洛尼。第一部《宪章》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同时诞生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这次代表大会上,顾拜旦就上述的三方面问题提出了讨论提纲。为恢复奥运会绘制了蓝图,是奥运史上一次开创性的会议。

一.《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内容

《奥林匹克宪章》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国际体育法规,它不同于一般的体育组织章程或竞赛规程,它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规范。它在《基本原则》中对现代奥运的诞生、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运动的概念、宗旨、目的、任务和活动内容及其相关事项作了原则规定。

《宪章》共有5章74条,第一章《奥林匹克运动》共18条,是《宪章》的总纲。它的内容涉及国际奥委会的权力、职能、成员、会议和奥林匹克活动中的有关规定,如周期、产权、标志、会旗、会歌、格言、徽记和火炬等等。

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奥委会的各项规定,包括它的组成、职责、委员资格、会议、语言和经费等等。这一章是《宪章》的十分重要的部分,因为国际奥委会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它的组成比较特殊,也比较复杂,所以规定得细一点十分必要。2002年在墨西哥会议上主要就是这一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章是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这部分比较简单,因为各联合会都有它们完善的组织和章程,这里主要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和各联合会之间的关系和各联合会在奥运会组织该项目比赛的职责范围。

第四章是国家奥委会,这也十分重要,因为国际奥委会和各国或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承认和被承认的关系,因此只有符合《宪章》的要求才能得以承认。其中包括国家奥委会的职责、组成、全国协会和名称、会旗、会徽、会歌等等。

第五章以较长的篇幅对奥运会作了详细的规定,接近整个篇幅的一半,内容有5个方面:1.奥运会的组织管理; 2.参加奥运会; 3.奥运会的比赛项目; 4.礼仪;5.仲裁。这些规定非常具体,包括举办奥运会的方方面面,这反映了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经过百年的历史已比较成熟,一切按《宪章》办事,就可以使之规范化。这在所有国际组织中恐怕也是少见的。

二.《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

现行《宪章》的基本原则从原来的7条增加至9条,在内容上与原来的版本有两处补充:

——第一条增加了“1994年8月在巴黎召开了第12届代表大会,这是奥林匹克百年大会,被命名为‘团结大会’。

——增加了第8条:“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

我想这两条一是强调了1994年巴黎大会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是奥林匹克运动的100周年,大家重返巴黎来开这个会议,看到10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大家心情一定万分激动。最后把这次历史性会议定名为“团结大会”,正是说明10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经过多少艰难险阻才取得今天的团结。另一条是明确参加体育活动是人的权利,这一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84年发表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就已有类似的规定:“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

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此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

《宪章》的基本原则对奥林匹克主义的来源、定义、内涵及其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领导、宗旨、性质和活动范围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从第1条至第4条是关于奥林匹克主义的条款。首先指出“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创意下,1894年6月召开了巴黎国际体育代表大会,1894年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主义是顾拜旦体育思想的核心,虽然他在生前并未就奥林匹克主义作出全面的、系统的界定与论述,但在他的诸多著作和演说中,反复阐述了他复兴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顾拜旦一生为之奋斗的就是这一理想,他的理论体系和奋斗目标就是奥林匹克主义。 为了求释奥林匹克主义的确切含义,不少奥林匹克研究学者做了许多努力,终未得到经典的答案。1991年新修《宪章》对于奥林匹克主义的性质、宗旨和任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奥林匹克主义作为一种哲学范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思想。

1.奥林匹克主义的性质与任务:《宪章》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这里指的不是一般的哲学,而是“生活哲学”(Philosophy of life)。我认为,这里“life”译为“人生”更好些。“生活”是指人为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活动,包括衣、食、住、行等等;而“人生”的含义较广,包括人的生存和生活,也包括人的一生。所以在这里我认为用“人生哲学”更为确当,也就是对人生的总的看法。文中在人生哲学前加了“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等限制词,这种哲学可以认为是顾拜旦继承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教育与体育思想,也是现代社会德、智、体三育并举全面发展教育原则的体现。在这方面,顾拜旦体育思想中首先突出了体育的教育功能和人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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