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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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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__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 由:

被告人: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__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__州国土资源局局长__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__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__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__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__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__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__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__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__自2001年7月担任__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__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__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__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__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__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__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__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__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__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__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__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__后,__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__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__。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__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__,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__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__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__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__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本案中,__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__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__曾于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

灵,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今天,被告人__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被告人__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__42岁,是一个有着20年工龄、14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自小受过良好教育,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__州水文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__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导干部岗位的。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民作贡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__的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我参加工作20年来,曾经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积极上进。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人民的信任,我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__的悔过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又表明了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

四、被告人__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__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14838元。__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相关链接:2007年12月7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__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服判未上诉。来源:__市检察院公诉处

篇二:×××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__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 由:

被告人: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__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__州国土资源局局长__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__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__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__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__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__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__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__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__自2001年7月担任__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__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__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__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__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__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__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__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臵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__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__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__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__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__后,__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__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__。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__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__,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__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__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__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__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篇三:公诉意见书精选

公诉意见书精选

马X受贿案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X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前面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X,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赵里均的证言,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等证据。出示的证据通过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宣读的证人证言、出示的书证与被告人马X当庭的供述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本院的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马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人马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结合本案,被告人马X在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其主体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马X利用担任XX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三年时间里十一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马X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马X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此被告人马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83条第2项规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被告人马X受贿的数额、次数的情节看,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应没收财产。2、被告人马X的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马X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来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以自首论。结合其积极退清赃款等情节,公诉人建议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马X从轻处罚。

3、本案引发的思考

看看被告人马X近40年的人生经历,可谓是一帆风顺。马X1966年5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年幼时随参加三线建设的父母来到了XXX市。1989年7月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医学系,分配到XX区人民医院工作后。1997年至2006年案发时先后担任平地镇、大田镇卫生院副院长,XX区医院副院长、院长等行政职务。1995年7月入党,2002年至案发时先后任XX区人民医院支部委员会书记、总支委员会书记等党内职务。

被告人马X在忏悔书中说到:我出生于普通工人家庭,父母为人诚实热情,家教严格。走上工作岗位后,是党和人民的培养加上自身的努力,35岁就被任命为XX区人民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在领导岗位上,将XX医院的发展和个人的命运系在一起,积极拓展医疗业务,经历过2003年“非典”的考验。工作中以身作则,赢得过职工和组织的信任,也得到了相应的荣誉。公诉人认为正是被告人马X当时尽心尽力为党和人民工作,党和人民才会信任他、重用他。然而作为被告人马X,面对党和人民的信任,本应牢记党的宗旨,用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为党和人民更加努力地工作,以更大的成绩来回报党和人民。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人马X没有珍惜自己的荣誉,辜负了党和人民对他的信任,随着地位的变化、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力,放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个人私欲逐渐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经受住了“非典”时期生与死的考验,却在金钱的诱惑面前败下阵来,最终蜕变为一名腐败分子,站在了今天的被告席上,成为人民的罪人。被告人马X在向检察机关供述自己收受贿赂走上犯罪道路时也后悔莫及,在忏悔书中说到:我放松了对自己要求,一些商人为了做生意千方百计与我建立联系。商家为了感谢我的帮助,也为了与医院长期保持联系,主动坚持要给我好处,我推辞不过也就收了。收钱的时候也知道是错误的,心里也害怕,但又认为是别人主动给的,何况社会风气如此。当检察官站在我面前的时候我首先感到的是恐惧和绝望。认为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知书达理,节俭勤快的妻子,我追悔莫及。

被告人马X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公诉人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否认在国家实行医药、医疗市场化的同时,相关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风气不正等许多客观原因。很多人认为,离开吃喝送礼办不成事,一些行贿人为谋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地给一些有权的党员干部送钱、送物、送美色,使一些贪婪的官员越陷越深,被他们拉下了水。但马克思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X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是其放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蜕变成一名贪婪金钱的腐败分子。

通过分析被告人马X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公诉人认为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现在理论界研究认为,反腐败有三道防线,第一道是个人思想、道德防线,第二道是制度、纪律防线,第三道是法律防线。但公诉人认为最主要、最基础的防线是个人的思想、道德防线,因为如果第一道防线垮了,行为人必然会冲破制度、纪律的约束,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象被告人马X作为党的一名领导干部,不可能不知道我们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其实被告人马X自己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思想、道德防线垮了,两年多的时间内十一次收受他人贿赂而走上犯罪道路。“物先自腐,而后虫生”,被告人马X犯罪再一次警示我们,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私欲膨胀,都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手中越是有权,越要警钟长鸣,越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正确的理

想信念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能变,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自觉抵御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

多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决定,严格履行检察职能,相继查获了一批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后还将有多名被告在这里受审,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我们期待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X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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